父親去世了,母親健在,子女有遺產繼承權。子女會繼承屬於其父親的財產四分之壹,或經過協商後的數額。
《繼承法》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法》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
同壹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壹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同所有的財產的壹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擴展資料:
喪失繼承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9、10、11、12、13、14條之規定:
1、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不論是既遂還是未遂,均應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2、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第壹項或第二項所列之行為,而被繼承人以遺囑將遺產指定由該繼承人繼承的,可確認遺囑無效,並按繼承法第七條的規定處理。
3、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是否嚴重,可以從實施虐待行為的時間、手段、後果和社會影響等方面認定。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不論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均可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或者遺棄被繼承人的,如以後確有悔改表現,而且被虐待人、被遺棄人生前又表示寬恕,可不確認其喪失繼承權。
4、繼承人偽造、篡改或銷毀遺囑,侵害了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利益,並造成其生活困難的,應認定其行為情節嚴重。
確認繼承人喪失繼承權,非經人民法院審理確認,任何單位及個人均無權作出。即便是繼承人有違反《繼承法》第7條所規定之違法行為,並且繼承人亦承認該違法行為的存在,其繼承權也不會自動喪失,壹定需要經過司法程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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