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責令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以保證隨叫隨到的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交通事故發生後,情節嚴重的,可以拘留肇事者,交通肇事嫌疑人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申請取保候審,即暫不拘留。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到取保候審申請後,應當在7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並出具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取保候審執行通知書,取保候審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執行時,公安機關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並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並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對當事人的身心狀況進行專業檢驗。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