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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案件開庭前保險公司是否應該同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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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宜春地區故意傷害和交通事故的增多,人身損害賠償成為眾矢之的。如何賠償、如何補償成為被害人、被告人和社會關註的焦點和熱點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會引發糾紛,激化矛盾,對構建和諧社會產生不利影響。筆者通過多年的審判經驗和研究,總結出如何做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判工作。

壹是提高認識,做好案件審查工作

首先,我們應該提高調解意識。做好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審判工作,必須充分認識調解的功能,認識到調解是實現執法為民、公平正義理念的需要,是保護被害人、被告人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需要,是化解當事人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因此,法官要端正態度,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想當事人之所想,急當事人之所急。審理每壹個案件,都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秉公辦案,清正廉潔。讓當事人充分主張自己的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秉公裁判。

第二,要做好案件審查。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是案件審理中極其重要的環節,直接關系到整個案件的質量和結果。刑事案件立案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三日以內;對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嚴格審查案件的程序和實體。在審查中要嚴把四關:壹是嚴把證據關,檢查證據是否充分,來源是否合法;二是嚴把事實關,檢查事實是否清楚,是否有矛盾;三是嚴把程序關,檢查司法機關是否按程序辦案;四是嚴格控制強制措施的適用,對被告人適用的強制措施種類、程序是否完備進行核查;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在審查過程中,發現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程序違法、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不能立案的,應當及時通知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檢察機關不撤訴的,應當采取無罪推定、疑罪從無的原則,依法審理。對經嚴格審查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三日內以收案日期為立案時間,審查時間計入審限。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七日內以收案日期為立案時間,審查時間計算在審限內。適用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在審查期間,檢察機關撤回的案件不予立案,審查時間不計算在審限內。通過嚴格審查,確保案件質量,杜絕錯案發生。

二、熟悉案情,掌握基本情況

熟悉案情是審理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基礎。刑事附帶民事部分調解前,要做到四點:壹是審查到位。刑事案件立案後,審判長要審卷,在充分了解和掌握案情後,才能將案件移交審判長審理;第二,分析到位。審判長要反復閱讀試卷,認真做好試卷筆錄和庭審提綱,全面分析案情,全面掌握案件的事實、證據和程序部分,對案件有透徹的了解。三是告知到位。案件立案後,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其有權為自己辯護、委托他人為自己辯護、拒絕為自己辯護、申請取保候審。向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委托代理人。聽證過程中,應當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經審判長許可,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向被告人、證人、鑒定人發問。當事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對證據和案件發表意見、互相辯論。被告人有權進行最後陳述,當事人有權閱讀、補充、更正法庭筆錄。案件宣判後,應當告知被告人不服壹審判決、裁定,有權通過上訴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法院提出上訴,其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有權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法院壹審判決、裁定中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不服,有權上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壹審法院判決的,有權在收到判決書後五日內請求檢察院提出抗訴。同時,還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第四,審計到位。首先要審查公訴機關派出的支持公訴的公訴人是否有辦案權,法院人員是否與起訴書壹致;其次,要審查被告人是否委托了辯護人和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比如委托多少客戶?基本概況是什麽;再次,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有原告人,有哪些原告人?是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委托附帶民事訴訟代理人等基本情況;第四,要考察是否有證人、專家等。出庭作證,如果有基本的概述。在審計過程中,當事人和訴訟參與人的詳細地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應寫清楚並記錄在案。同時,還要指導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撰寫起訴狀,向其說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權利的具體範圍,告知其按照規定及時向法院提交起訴狀及相關證據,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同時,還需要了解在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前,被告人是否履行了對被害人的全部或者部分賠償義務,如果是,賠償情況如何;如果沒有賠償,原因是什麽,被告是否有支付賠償的能力,如果有,如何支付賠償,如果沒有,其近親屬是否有能力為他支付賠償,是否願意為他支付賠償。同時,必要時應當邀請被告人的近親屬、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參加附帶民事訴訟調解。只有充分熟悉案情,審判工作到位,才能為調解的順利進行打下堅實的基礎。

三是審前調解,解釋相關法律

第壹,審前調解。庭前調解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開庭前,對原被告人的民事賠償問題進行調解,庭前調解是解決原被告人之間矛盾的最重要環節。在壹些附帶民事案件中,被告人有能力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壹般在這類案件中,被告人在送達起訴書副本時,能夠主動明確表示願意賠償,並要求其親屬在庭前代為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履行賠償義務。然而,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壹些被告人不願意或無力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解釋法律。針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調解,審判長應當在庭前做好四項說明:壹是向被告人說明法律規定。要向被告人解釋《刑法》、《民法通則》、《關於人身損害賠償若幹問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省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使被告人明白不僅要對自己的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承擔刑事責任,而且要對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沒有約定賠償,法院也應當將被害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的符合法律規定的賠償請求部分,與刑事部分壹並判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害人在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判決生效後被告人不主動履行賠償義務的,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二是向被告說明調解的重要性。如果被告人能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並積極賠償給被害人造成的經濟損失,可見其認罪態度較好,且有悔罪表現,既是法定的酌定從輕情節,又能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化解二者之間的矛盾;三是向被告人近親屬說明賠償的作用。庭前調解時,審判長還應邀請被告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妻子、朋友等親屬與被告人、辯護人或委托代理人壹起參加庭審,參與調解工作,讓他們充分了解和掌握庭前調解的全過程,充分認識到賠償的意義和賠償後被告人在定罪量刑中發揮的作用,讓他們知道作為被告人, 因為被告人的行為已經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了身心傷害,第四,要向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說明,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依法提起。 在做好被告人工作的同時,不能壹味強調被告人的賠償義務,還要向被害人說明,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應當實事求是,有法律依據。要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主張自己的權利,不能漫天要價,所有的請求都要明確,有權主張和放棄自己訴訟請求的金額和項目;對賠償經濟損失的數額和項目沒有爭議的,可以與被告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無力支付賠償金,但其親友願意先行支付賠償金的,可以與其委托的訴訟代理人達成調解協議,賠償金額有權增加或者減少。增減取決於被告的承受能力,從而達到賠償的目的。這樣,受害人就不會遭受或少遭受經濟損失。通過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說明各自的訴訟地位和調解的重要性,使其積極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調解意見,達到調解的目的。實踐證明,我院90%以上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都是通過庭前調解達成的。

第四,尋找機會,加大調解力度。

第壹,用法律威懾。在壹些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由於原被告人在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上存在較大分歧,雖經法院多次調解,仍未達成調解協議。對於這類案件,要抓住刑事部分審理的有利時機進行調解。通過檢察機關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指控、被告人對其犯罪事實的陳述、法庭調查、證據的質證和認證、原被告人與被告人之間的法庭辯論,用法庭的莊嚴和法律的力量震懾被告人,教育其家屬。讓被告人真正從內心認識到其犯罪性質的嚴重性。同時,審判長還應當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委托代理人及其近親屬,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當庭說明清楚,說明哪些是加重情節,哪些是法定加重情節,哪些是酌定從輕情節,哪些是根據法律酌定從輕情節,說明被告人有哪些。對所犯罪行的刑期劃分。將定罪量刑公開化,讓被告人充分了解和掌握其所犯罪行的大致量刑,打消被告人及其親屬心中賠償不輕的顧慮,從而促使被告人主動提出賠償要求,最終與原告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用真情實感去影響。部分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雖經多次庭前調解,但原被告人與被告人仍未達成調解協議。這類案件,要用真誠去感化被告,不要輕易放棄。審判長要抓住宣判前的最後機會,對被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近親屬進行政策攻堅和思想教育,用真情實感感化他們。通過審判長細致耐心的思想教育工作,被告往往會充分認識到犯罪的嚴重性和賠償的法律後果,主動聯系家屬改變賠償意見,要求與原告進行調解。這樣也會讓原告做出壹些讓步,讓原被告和被告相互理解,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履行民事賠償義務。

第三,做好判後解讀。案子結了,不是結案。有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理有據,可以依法判決審結。但是判了案的社會效果不怎麽樣,調解就不壹樣了。壹方面可以使原被告與被告達成諒解的目的,另壹方面也可以在壹定程度上促進社會穩定。因此,必須做好判後解釋工作,主要是四個方面:壹是必須向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被告人近親屬明確說明被告人刑事判決所依據的法律規定,讓他們知道法院依法定案,量刑適當、公正、合法;二是要向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講清楚附帶民事部分法院判決支持或不支持原告人請求的數額的法律依據、理由和計算標準,讓他們知道法院判決的理由充分、公正、有法可依;第三,要向原被告人解釋清楚雙方在案件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根本原因及其矛盾焦點,讓他們真正明白調解不在法庭,而在他們之間有很多不同和分歧;第四,要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解釋關於執行的法律規定,使原告人知道,雖然附帶民事部分未與被告人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也未主動賠償,但在判決生效後,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仍然可以通過法律維護自己的權利,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

只要每壹位法官都能嚴格執法,恪盡職守,忠於法律,清正廉潔,充分發揮調解功能,具有深厚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社會實踐經驗,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那麽當事人之間、當事人之間、法官與法院之間的矛盾就會減少,案件就會真正得到解決,避免信訪問題的發生,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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