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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的形成過程

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改革走了壹條從地方到中央的改革之路。具體而言,中國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改革和探索實踐可以分為兩個階段:

初步探索階段。即中央之前的檢察機關改革探索階段,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的改革項目。這個時期,從1992到2008年,主要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暫緩不起訴,設置壹定的審理期限。比如1992,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檢察院對壹名16歲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盜竊罪中止起訴;2000年,湖北省武漢市江岸區人民檢察院對壹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暫緩起訴;2001,河北省石家莊市長安區人民檢察院對輕微犯罪設定壹定的審查期限,期滿不再提起公訴;2002年3月,蘇州市滄浪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壹名涉嫌盜竊的未成年學生暫緩起訴半年。2003年6月5438+10月,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壹名涉嫌盜竊的大學生暫緩起訴,確定了“幫教實施方案”和5個月的偵查期限;2004年5月21日,北京市海澱區檢察院、區公安分局、區婦聯、區團委聯合簽署了實施暫緩起訴制度的協議,標誌著北京市首次對犯罪未成年人實行暫緩起訴制度。2005年5月30日,山西省榆社縣檢察院對兩名16歲少年搶劫案作出不起訴決定,並設定壹年考驗期。公安局、檢察院、學校和家長簽訂了協助調查協議,後來被媒體稱為“中國首例緩訴案”。2007年8月8日,遼寧省盤錦市雙臺子區檢察院決定對壹名涉嫌敲詐勒索罪的高二學生暫緩起訴。試用期間,該生以優異的高考成績被沈陽某大學錄取。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6月,雙臺子區檢察院邀請區政法委、區人大代表、人民監督員、學校教師等社會各界代表,同年6月165438+10月11日,雙臺子區檢察院最終決定對其不起訴。

發展推廣階段。即中央將附條件不起訴作為正式改革項目後,地方檢察機關進行改革探索。現階段,從2009年至今,案件適用範圍也從輕微犯罪擴大到未成年人、老年人、大學生等特殊群體的輕微犯罪。檢察機關不再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而是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並設定壹定的考驗期。這壹階段的特點是,在前壹階段個別地方檢察院探索的基礎上,地方檢察院制定了相應的規定,開展了大規模的探索和試點工作。比如山東、河南、四川、江蘇、浙江、湖南、吉林、遼寧、上海、重慶等省市都在探索附條件不起訴改革。據不完全統計,全國有1/3以上的省市正在開展附條件不起訴改革試點。例如,2065438年7月1日,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通過了《河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適用附條件不起訴的規定(試行)》,要求全省各級檢察院從2065438年8月1日起按此規定開展試點。

從各地的試點改革來看,附條件不起訴在化解社會矛盾、節約司法資源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廣泛認可和支持,成為我國司法改革和法律修訂的重要內容。然而,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於如何在立法上規定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尚未達成共識。在改革探索過程中,各地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涉及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有益探索。如湖南省長沙市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探索公開聽證程序;河南省信陽市檢察院對附條件不起訴的範圍和條件進行了探索。附條件不起訴作出後,山東省平陰縣檢察院引入人民監督員對其進行監督。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作出後,四川廣安市檢察院建立了幫助教育附條件不起訴人員的基地。為了對附條件不起訴人員進行有效的考察和監督,南京市浦口區成立了“大學生犯罪預防中心”,對他們進行幫教。這些改革探索提出或設計的許多改革方案,對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合理構建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為適應國內犯罪形勢的新變化和國際社會未成年人犯罪非犯罪化、非刑罰化、非監禁化的發展趨勢,中國確立了寬嚴相濟的司法政策,並在這壹司法政策的指導下,正在進行司法體制和機制改革,旨在建立和完善相關訴訟制度,解決司法實踐中司法不公、人權保障不足等突出問題。在司法改革中,根據中央司法改革的意見,各地檢察機關正在探索附條件不起訴,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1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提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擬定了我國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方案,並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2012 03 14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正式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寫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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