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保護公眾利益,維護被征收人合法權益,根據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該條符合公共利益,接收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被征收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二條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民主決策、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遵循的規章制度,人民政府應當分工負責,協調配合,保證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實施房屋征收的單位不應以營利為目的。
房管部門對實施房屋征收委托的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實施監督,並對其自身行為造成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部門負責城鄉住房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及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加強對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罰。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核實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涉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政府及相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回
征收決定第八條為了維護國家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和其他公共利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征收房屋,實施房屋征收:
(壹)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gt;(三)滿足政府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組織實施政府建設的保障性住房需求;
(5)《城鄉規劃法》,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危險集中、基礎設施較差等需要進行舊城改造的網站;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公共利益。
第九條規定,根據第八條的規定,實施住房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舊城區改造應當納入市縣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征求公眾意見,並進行科學論證。
第三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編制征收補償方案,並報送市、縣人民政府。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可行性研究,並公布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意見征詢期不得少於30天。
第11條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征求意見,並根據公眾意見及時公布。
改建需要征收的,因舊城區房屋,多數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參加征收組織和公民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方案。
第十二條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遵循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被征收決定涉及人數較多,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決策房屋征收時,征收補償費應當齊全,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征用公告應當載明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征收與補償情況進行宣傳和說明。
房屋由法律規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市、縣政府對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對房管部門征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位置、用途、建築面積等進行調查登記,並組織協調征收工作。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收集並公布。
第十六條確定房屋征收範圍,對房屋征收範圍內的房屋新建、擴建、改建、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行為增加補償費,違規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書面通知前款規定的相關部門暫停辦理上市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不得超過壹年。
章節補償
第十七條市、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房屋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停止房屋征收造成的損失補償。
市、縣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並確定補助對象。
第十八條被征收個人房屋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不得低於被征收房屋當日公布的同類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被征收房屋確定的評估價值有異議的,可以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由房地產價格鑒定專家委員會進行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市政部門在城鄉住房開發過程中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通過協商選擇。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具體辦法,通過多數決定、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屋征收評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
第21條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被征用的產權調換房屋,計算被征用房屋的價值,結算被征用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差額。
因舊城改造征收個人財產的,在選定的地點進行產權調換重建,決定在全市範圍內征收房屋的,由縣政府在重建區域或附近提供大量房屋。
第二十二條房屋征收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在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或者提供勞動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停止房屋征收造成損失的補償,應當根據征收前的房屋福利,以及停止的長期性等因素確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處理違反城鄉規劃的建設。
市、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被征收人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未經登記的建築物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確認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違章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不予補償。
二十五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征收補償、補償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位置和面積、搬遷、臨時安置或者周轉用房,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壹方不履行補償協議規定的義務的,另壹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二十六個部門與房屋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市、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在房屋征收公告中公布,並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決定和補償方案進行補償。
補償決定應當公正,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及相關的補償協議。
當事人對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征收補償後,房屋應當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對被征收的土地給予補償,補償由協議補償或者限期搬遷決定,並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以供水、供熱、供氣、供電、道路交通等非法手段實施強制拆遷。禁止施工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市、縣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實施申請書必須附有補償金額和賬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位置和面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並在房屋征收範圍內收集和公布家庭補償信息。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補償費管理和使用的監督和審計,並公布結果。回
第三十條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房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征收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中,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當地人民政府因失職被責令改正的,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第31條違反規定以暴力、威脅或者中斷水、電、暖、氣、電、道路交通等手段強行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依法進行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貪汙、挪用、私分或者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限期追回有關款項,退還違法所得,並對有關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警告;造成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估價機構、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重大錯誤估價報告的,由發證機關收繳,給予警告,對房地產估價機構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處6.5438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計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和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規定自生效之日起發布。2001 6月13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在依法取得本條例拆遷許可證前實施拆遷的項目,將繼續按照現有規定執行,但政府不能責成有關部門強制驅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