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總則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四章治理措施
第五章附則
分宜縣、渝水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中央、省屬駐市企事業單位:
現將《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
2000年2月28日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城市規劃區國有和集體所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著物,適用本辦法。
房屋拆遷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征地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權人(包括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保管人、管理人)和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拆遷單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接受拆遷人委托進行拆遷工作的單位。
第四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於城市建設、發展和改造。
第五條拆遷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必須服從城市建設的需要,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市房產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房產部門)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
建設、規劃、土地、公安、工商、物價、教育、供電、郵政、電信、居委會等有關單位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總則
第七條需要拆遷房屋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市房產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申請拆遷:
項目批文和固定資產投資計劃;
2.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3.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附圖;
4.建設資金證明;
5.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包括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和拆遷工作人員名單等。).
市房產部門應當自收到拆遷申請和前款所列有關文件、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前款規定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不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房屋拆遷實行統壹拆遷、自行拆遷或者委托拆遷。
重點建設項目和市政建設項目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房產部門統壹組織拆遷。
拆遷範圍內所有具有自有產權的房屋,可以自行拆除。
拆遷涉及他人產權的房屋,除自行辦理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外,應當委托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房屋拆遷單位拆遷。
第九條市外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在本市接受拆遷委托,必須先接受市房產部門的資格審查。
房屋拆遷單位接受委托後,不得再接受委托。
第十條實行拆遷安置保證金制度。核發拆遷許可證前,房產部門應對拆遷資金來源和安置用房進行審查。安置房不能壹次性到位的,拆遷人按照安置費用的10%向房產部門繳納拆遷安置保證金,確保安置房如期到位。房產部門應當對保證金進行專項管理,不得挪用,並根據安置房建設工程進度返還給居民。
第十壹條市房產部門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被拆遷人、房屋拆遷人、拆遷範圍、規劃用途、安置房位置、拆遷期限、搬遷期限等內容當場予以公告;並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發放拆遷範圍內的營業執照;公安部門停止辦理拆遷範圍內居民常住戶口、戶籍、小城鎮登記遷入手續,但出生、高校畢業、復員軍人、結婚、刑滿釋放、勞教等除外。
拆遷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拆遷單位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送達房屋拆遷通知書,並做好宣傳、動員、解釋工作,促進按期拆遷。
第十二條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房產部門應當通知有關部門暫停拆遷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裝修等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施工;房產部門停止辦理拆遷範圍內的房屋產權證變更和租賃、典當、抵押登記手續。
房屋拆遷公告後擅自變更的被拆遷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享受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拆遷人應當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規定與被拆遷人配合;拆遷* * *有產權的房屋,產權人* * *與拆遷人* * *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並送房產部門備案。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規範性文本由市房產部門統壹印制。
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10日內,憑拆遷協議辦理被拆遷房屋產權註銷手續。
第十四條拆遷由房產部門管理的房屋,應當辦理拆遷補償公證、安置協議公證和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五條拆遷範圍內房屋所有權尚未確定的,拆遷人應當向房產部門申請確認房屋所有權。房產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產權確認;產權無法確認的,按照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全部或者部分拆遷補償安置內容不能協商達成壹致的,任何壹方均可向市房產部門申請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復議或訴訟期間,拆遷人已向被拆遷人提供周轉過渡房或安置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實施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十七條因城市建設需要實施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拆遷公告或者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裁決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逾期不實施拆遷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產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房屋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向公證機關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實施強制拆遷時,應當告知被拆遷人,經常被拆遷人拒絕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未依法辦理批準手續,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中不予確認。
第十九條公安、教育等有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被拆遷人辦理戶口遷移、轉移等手續。
第二十條人搬家時應保持原房屋完好,不得損壞房屋結構和原有設施。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二十壹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除房屋及其附著物的所有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補償。
拆遷補償應當以價格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者價格補償與房屋產權調換相結合的方式進行。鼓勵實行定價補償。房屋產權調換面積按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計算。
定價補償標準,住宅房屋以物價部門確定的上壹年度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基準結合成新確定;非住宅房屋按當時同地段、同用途商品房價格重新確定(見附件)。
定價補償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房產、物價部門根據市場變化及時制定並報市政府批準公布。
拆遷部分產權房屋,實行作價補償,補償金額應按產權比例分攤給房屋產權所有者。所有產權被拆除的房改房視為私房。
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和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為準。
第二十二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除的違法建築和臨時建築不予補償,也不進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三條產權調換償還的住宅和非住宅房屋,可以就地償還或者易地償還。還款面積與原面積相等,結構差價按重置價格結算;還款面積超過原面積的,按照同類商品價格結算;還款面積小於原面積的,按照重置價格合並成新結算或者評估結算。
第二十四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有產權糾紛的房屋,拆遷前糾紛未解決的,市房產部門應當指導居民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勘測記錄、繪圖、拍照,同時到公證處辦理房屋拆遷證據保全公證。
第二十五條拆遷有抵押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簽訂抵押協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市房產部門公布的拆遷期限內未達成抵押協議的,參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施拆遷。
有抵押的房屋被拆遷並作價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設定抵押或者由抵押人清償債務後,拆遷人方可給予補償。
第二十六條拆遷用於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著物,拆遷人應按其原有性質和規模重建,或按重置價格給予補償,或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統籌安排。
拆遷非公益性房屋的附屬物,不得進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的價格補償。
第二十七條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需要拆遷房屋和其他構築物的,被拆遷人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搬遷。
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建設中需要拆除的供汽、供水、供電、有線電視、電信、人防、公廁、垃圾站等相關設施,由產權單位自行拆除,拆遷人按規定給予壹定補償。
第二十八條市政建設項目需要拆遷房屋,按照“先拆地、後處理糾紛”的原則,被拆遷房屋實行異地安置或壹次性補償。
拆遷國家機關、各類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非住宅房屋,使用單位應自行安置或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統籌安置,由拆遷人按規定給予壹定補償;拆除其他非住宅建築,由拆遷人按規定標準對建築本身給予壹次性貨幣補償,不實行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拆除房屋造成生產、經營,給拆遷人造成經濟損失的,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條實施本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房屋拆遷補償費按照征用土地時本辦法規定的標準計算。被拆遷村民符合建房條件的,應當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重新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被拆遷村民不符合建房條件的,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拆遷補償標準給予壹次性補償。
第三十壹條拆遷房屋涉及劃撥土地的,補償費中的土地費用由市政府辦理。
第三十二條拆遷人需要搬遷設備、產品和原材料的,拆遷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和設備安裝價格計算並支付設備搬遷補償費;因拆遷不能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第三十三條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的使用者應當予以安置。具體安置辦法由市房管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治理措施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房產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補辦拆遷手續,停止拆遷,限期改正,限期恢復原狀,責令賠償,並處罰款:
1.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規定的範圍拆遷房屋的;
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拆遷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
擅自擴大或者縮小補償安置範圍的。
第三十五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拆遷期限或者延長過渡期限的,由房產部門對拆遷人給予警告,限期交付安置用房,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房屋拆遷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違反約定,無正當理由拒不騰退周轉過渡房的,由房產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退還周轉過渡房,可以並處罰款。逾期不歸還的,被拆遷房屋的使用人應當向拆遷人支付兩倍的房屋租金,房產部門應當加倍罰款。
第三十八條侮辱、毆打房產部門工作人員,阻礙房產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房產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涉及的拆遷管理費和委托拆遷代理費按照國家規定執行。過渡費、搬家補助費等標準,國家和省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國家和省未作規定的,由市房產、物價部門根據市場變化提出,報市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由市房管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新余市房屋拆遷安置暫行辦法》(渝[1994]28號)同時廢止。
附:1。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區位劃分表
二、新余市臨街店面拆遷收購價格表(略)
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清單
四、房屋拆遷安置相關費用標準
附件壹:新余市城市房屋拆遷區位劃分表
壹類地段
勝利路(含兩側,下同)、建設路(至渝水區公安分局)、站前西路、解放路、勞動南路、人民路、團結路、東風路、小北街。
二等地段
幹辛路(五壹路至沙土鎮財政所)、勞動北路(至北湖路)、北湖路(勞動南路至五壹路)、竹山路、長青路、城南新港生活區、姜妍路、公園路、站前東路、校園路。
三種類型的地段
城市規劃區內,壹、二類地段除外。
附件三:被拆遷房屋重置價格清單
鋼-混凝土磚-木板墻的簡易結構
價格550元/m2 450元/m2 350元/m2 200元/m2 100元/m2。
描述:
1.壹方借墻的,評估為房屋八折,雙方借墻的,評估為房屋六折。
二、被拆除房屋檐高(層高)2.2米以下不得進行產權調換,不計安置面積;其中檐高1.7-2.2m的按50%補償。
3.本表所列重置價格是指符合標準的新房。評估房屋的新舊程度時,應根據房屋的使用壽命、耐久性和維護情況綜合考慮。超過使用年限的舊房,按房屋重置價格的30%進行補償。好的可以提高5-10%,差的可以降低5-10%。
四、各類房屋的耐久性:
1.鋼-混凝土(框架)結構:60年
2.磚結構:50年。
3.磚木結構:40年
4.面板結構:30年
5.簡單結構:15年
附件四:房屋拆遷安置相關費用標準
項目搬遷補助費、停產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費
標準150元/戶。最低生活費×6個月×職工人數2.0元/平方米。每月可使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