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公安廳:
甘肅省公安廳是甘肅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受省政府和公安部雙重領導。市、縣(縣級市、區)在鎮、鄉、街道設有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公安局(分局)和派出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的領導。
主要職責:
(壹)研究制定全省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起草與公安工作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規章和草案;指導、監督和檢查全省的治安工作。
(二)組織和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案件的偵察、調查和情報信息工作;承擔查辦大案要案的責任,研究制定相應對策。
(三)組織和指導全省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治安管理,查處危害治安秩序的行為,配合地方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指導和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和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組織和指導我省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居留、旅遊管理工作;依法管理口岸邊防檢查,組織和指導邊防治安管理工作。
(六)指導和監督全省防火、滅火和救災工作。
(七)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機關維護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和機動車及駕駛員管理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絡安全、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機關防範和處置邪教組織違法犯罪活動。
(十)組織、指導、協調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
(十壹)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刑罰執行工作;指導和監督全省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的管理和公安機關勞動教養審批工作。
(十二)承擔黨和國家領導人及重要外賓、重要會議和重大集會的職責。
(十三)組織和指導全省公安刑事技術和技術偵察工作,承擔刑事技術檢驗鑒定和技術偵察職責。
(十四)負責全省公安機關裝備(裝)、業務經費、警務建設等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管理全省公安消防和治安部隊,指導公安邊防部隊開展相關業務工作。
(十六)指導全省公安隊伍建設;制定全省公安隊伍管理的規章制度,按照規定權限管理幹部;負責組織和指導公安機關的檢查和審計工作;根據規定的權限對警察進行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的重大違紀案件。
(十七)指導鐵路、民航、林業、海關公安機關開展業務工作。
(十八)承辦省委、省政府和公安部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