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證實,9月7日淩晨1時許,醉酒的河南男子杜某某從小廠村步行至北京路北站隧道口附近,突然躺在車道上。約5分鐘後,女司機駕駛自己的寶馬ADZ181沿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駛至小廠村醉酒男子躺著的路段。寶馬車經過杜某某的身體,將杜某某的頭掛在底盤下,拖著杜某某的身體往前走。由於顛簸巨大,蒲某某也感覺到車上有異響。當車行駛至北京路與環城北路交叉口南口250米處時,蒲某某在右側停車,然後環視車內壹周。未發現異常情況。之後,蒲某某繼續駕車沿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駛。當車輛到達北京路與金碧路交叉口時,寶馬將右轉至金碧路,然後沿金碧路直行至德勝橋路口,沿循金街左轉至後新街雲錦市場入口。寶馬底盤下拖行的杜某某屍體在車道內與道路上方的井蓋板發生碰撞,屍體與車輛分離。蒲某某繼續駕車前行,途經林紓街石橋鋪巷至東四街景德巷拐角處,被尾隨的出租車攔下。隨後,女司機蒲某某被隨後趕到的交警六大隊民警帶回大隊接受調查。
昆明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相關領導介紹,寶馬司機蒲某某壹被帶回大隊就進行了血液檢測。經檢測,其血液中無乙醇含量,交警暫扣的寶馬車經檢測車況正常。而被吊在車底盤下的49歲河南籍死者杜某某,生前醉酒。經檢測,其血液酒精含量為217mg/100ml。
誌國律師事務所周律師在得知交警六大隊對9-07北站隧道口交通事故進行了相關通報後,發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通過前壹階段的解釋,他認為寶馬吊人的案件屬於交通事故,交警的通報是可信的。也就是說,在寶馬車經過事發現場之前,死者杜某因醉酒躺在馬路上的事實已經成立,因此寶馬車駕駛員蒲某某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另外,在不知道有人被吊在車輛底盤下的前提下,女司機沒有犯罪故意。但是,不構成刑事犯罪,不代表她不承擔民事責任。只有在交警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後,才能根據女司機蒲某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責任認定其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