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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語考試背誦考點:批準逮捕

壹.批準逮捕

(壹)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程序。

1.基本程序

(1)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

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

(二)檢察院審查

(壹)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的批捕舉報材料後,指定辦案人員接受偵查監督部門審查。

②對公安機關已經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未被拘留的,應當在收到提請批準逮捕書後05日內作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不超過20日。

(3)檢察院決定

檢察機關經審查,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壹)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批準逮捕決定,連同案卷材料壹並送交公安機關執行,並可以提出收集證據和適用法律的意見;對不符合逮捕條件的,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說明不批準逮捕的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4)公安機關接到檢察院決定後,應當辦理。

①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決定,並將執行回執及時送達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逾期不執行的,還應當向人民檢察院發送執行回執,並寫明不予執行的原因。

②不批準逮捕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並在收到決定後3日內將執行回執送交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

(5)公安機關對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救濟。

(壹)公安機關認為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時,可以在收到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後5日內向同級人民檢察院請求復議,但被拘留的人必須立即釋放。對意見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人民檢察院復議決定後5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應當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必要的時候,上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批準逮捕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此外,人民檢察院發現應當逮捕而公安機關未提請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公安機關仍不提請批準逮捕或者不提請批準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註意

(1)公安機關認為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有錯誤的,可以要求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檢察院復議,但應當立即釋放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請上壹級檢察院復核。

(2)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發現公安機關應當提請逮捕而未提請逮捕的,應當建議公安機關提請逮捕。公安機關仍不提請逮捕的,檢察院可以直接作出逮捕決定,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2.審查逮捕過程中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應當訊問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

(1)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

(4)案情重大復雜。

(5)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

(6)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審查逮捕時未訊問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應當送達犯罪嫌疑人意見書,由犯罪嫌疑人填寫,並及時撤回審查,附具。經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應當訊問的,應當及時訊問。

3.審查逮捕時聽取律師意見。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要求發表意見的,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2)辯護律師提出不構成犯罪、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適宜羈押、偵查活動違法犯罪的書面意見的,辦案人員應當予以審查,並在審查逮捕意見中說明是否采納的情況和理由。

註意

檢察機關審查逮捕時,辯護律師要求發表意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未成年人時,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要聽聽辯護律師的情況:未成年人犯罪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階段,二審不開庭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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