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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涉訴訟活動歸誰管?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或者其他人違法幹預訴訟活動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辯護人幹擾訴訟活動,涉嫌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辦理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壹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原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不得指定偵查。辯護人是律師的,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屬的律師事務所、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機關。

妨礙民事訴訟

妨害民事訴訟是指破壞民事訴訟正常秩序,妨礙審判活動和執行活動順利進行的言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有:(1)人民法院認為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三)阻止證人作證或者以暴力、威脅方法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四)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收集證據的;(五)隱匿存款和其他財產,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義務;(六)隱藏、轉移、變賣、銷毀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法律解釋

1.演員。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既可以是本案當事人,也可以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還可以是案外人。因為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針對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行為,無論是誰,只要其行為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就可以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無論是本案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

2.行為人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行為人在訴訟中實施了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特定行為,客觀上阻礙和幹擾了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造成了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後果。行為可以表現為行為,如偽造、毀滅證據、指使他人作偽證等。也可以是不作為,如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有義務協助人民法院采取保護措施的人拒絕協助人民法院工作等。

3.主觀上,行為人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是故意。所謂主觀故意,是指行為人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妨害民事訴訟結果的發生,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而追求或者放任這種結果。如果行為人因過失造成擾亂民事訴訟秩序的結果,如因粗心或疏忽大意而丟失證據。不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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