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內地居民因私事往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探親,從事商務、培訓、就業等非公務活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通行證和有效簽註前往香港、澳門。
二、內地居民前往香港或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向戶口所在地的市、縣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憑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簽發的通行證前往香港、澳門。
三、來香港特別行政區定居的,持證人必須在羅湖口岸、深圳灣口岸、蛇口口岸(乘船)和福田口岸出境;持證人如要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定居,必須從珠海拱北口岸出境。
根據我國法律政策規定,16周歲以下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為5年,成人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延長至10年。簽註分為探親簽註(T)、商務簽註(S)、團體旅遊簽註(L)、個人旅遊簽註(G)、其他簽註(Q)和逗留簽註(D)。持證人必須在往來港澳通行證及簽註有效期內,按照規定的次數和停留期限往返香港或澳門。
《往來港澳通行證》的有效期為5年。2014年9月5日,14年《港澳電子往來通行證實施細則》全面實施,成人電子往來港澳通行證有效期延長至10年,仍對16周歲以下人員簽發五年有效通行證。現行港澳通行證將於2019年9月3日到期。其中,香港G簽、L簽四種有效簽註有效:3個月1次、3個月2次、0年1次、0年1次。澳門簽註3個月才1次,1年才1次。簽註規定每次在香港或澳門停留不超過7天,壹次入境壹次出境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辦法
第十壹條中國公民出境、入境,應當向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交驗護照、其他旅行證件和其他出境入境證件,辦理規定的手續後,方可出境、入境。
在具備條件的口岸,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應當為中國公民出入境提供專用通道和其他便利措施。
第十二條中國公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準出境:
(壹)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邊防檢查的;
(二)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有尚未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決定不出境的;
(四)因妨礙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在規定期限內不準出境的;
(五)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機關決定不準出境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