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個人網上參與賭博怎麽認定

個人網上參與賭博怎麽認定

網絡參與賭博如何定罪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丶參與網絡賭博的人員如何定罪量刑,看情節

1、如果已被刑事拘留,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律師才能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

2、近親屬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及早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實的事情經過,安撫嫌疑人的情緒。

3、律師會見後對犯罪情節做出初步判斷看有無構成犯罪或者有無自首、立功、從犯、未遂等從輕、減輕的情節並及時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申請取保候審。

賭博罪的量刑主要根據當事人的抽利情況、賭資多少、參賭人員多少以及社會危害、社會影響等方面綜合考慮的。

二丶相關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是賭博網站,而為其提供下列服務或者幫助的,屬於開設賭場罪的***同犯罪,依照網絡賭博罪的規定處罰:

壹、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發展會員、軟件開發、技術支持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收取服務費數額在1萬元以上或者幫助收取賭資20萬元以上的;

三、為10個以上賭博網站投放與網址、賠率等信息有關的廣告或者為賭博網站投放廣告累計100條以上的。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實施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但是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壹)收到行政主管機關書面等方式的告知後,仍然實施上述行為的;

(二)為賭博網站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投放廣告、軟件開發、技術支持、資金支付結算等服務,收取服務費明顯異常的;

(三)在執法人員調查時,通過銷毀、修改數據、賬本等方式故意規避調查或者向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的;

(四)其他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明知的。如果有開設賭場的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但是不影響對已到案***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認定的,可以依法對已到案者定罪處罰。

  • 上一篇:甘肅白銀案將開審事件過程?
  • 下一篇:公司給我發了辭退通知書,我不同意辭退理由,我要簽收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