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羈押在看守所的,應該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或逮捕了。而在現有司法實踐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可以與家屬通信,當事人也可以給家人寫信,但信件的內容壹般都要經看守所審查,信件內容不能涉及具體案情、不能影響案件的審理、不能影響看守所對當事人的監管。另外,如果當事人獲得律師辯護的,也可以通過信件要求家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由家屬代為與律師事務所辦理委托手續,為當事人委托辯護律師。
看守所的任務是依據國家法律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實行武裝警戒看守,保障安全;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教育;管理犯罪嫌疑人的生活和衛生;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監獄對罪犯實行懲罰和改造相結合、教育和勞動相結合的原則,將罪犯改造成為守法公民。看守所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值班人員應當堅守崗位,隨時巡視監房。對已被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犯人,必須加戴械具。對有事實表明可能行兇、暴動、脫逃、自殺的犯罪嫌疑人,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可以使用械具。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後報告看守所所長。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予以解除。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條 拘留所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文明管理,依法保障被拘留人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尊重被拘留人的人格,不得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或者指使、縱容他人侮辱、體罰、虐待被拘留人。
被拘留人應當服從管理,接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