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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律師進,閑人莫進)

實能改,先去公安局把戶口本改了。再拿戶口本去從辦。錢要看具體的地方。應該是地方不壹樣錢也不壹樣的。 公民變更姓名、出生日期、民族等有何規定? 公民的戶口變更登記是由於客觀情況變化,為使原有的登記內容符合實際情況而進行的 壹項登記。戶口登記具有法定效力,變更只能申請戶口登記部門依法進行,公民不能自行改 動。(1)姓名變更。學齡前兒童姓名變更可口頭申請,由民警自己掌握。 10 周歲以上兒童 應征得本人同意,成年人由自己提出書面申請。上學後至 16 周歲的公民要變更姓名,由派 出所所長審批。 16 周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2)出生日期的變更。公民申請變更出生日期,應出具有效的 出生證件或公證機關的證明,經民警調查屬實後,經批準方能變更。(3)民族成份變更。戶 口登記機關屍能依據縣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公證明辦理變更手續。國家民委規定恢復或改 正民族成份,個人申請者由縣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核;壹村或壹街道相當數量住戶集中申請者 由地(市)級民族工作部門審批;要大範圍的群眾要求者,由省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本級 人民政府審定報請國務院審批。隔代要求恢復或改正民族成份的,應當首先改變其父母的民 族成份,再行改變其本人民族成份;如父母亡故,可依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壹方的民族成 份,由本人選定改變;生祖父母或生外祖父母均已亡故的,不再縱向上溯或橫向援引改變民 族成份。不同民族成份者因收養關系或父母婚姻,要求改變子女民族成份的,成年人不應改 變,未成年子女可由父母雙方協商選定。 妳寫壹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裏面會寫妳曾用名是什麽,現名是什麽。 畢業證什麽的需要用到證明妳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妳最好可以去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咨詢壹下。 辦理戶口登記和申領身份證的有關規定 1.公安派出所受理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公安部關於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江西省暫住人口管理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轉非”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文件的規定: (1)戶口遷移:本市縣(區)直系親屬同類性質戶口遷移,遷出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辦理,遷入憑遷出地開具的《戶口遷移證》和房產證明辦理;跨市縣(區)戶口遷移,遷出憑《居民戶口簿》和擬遷入地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辦理,遷入憑遷出地開出的《戶口遷移證》和本市縣(區)以上公安機關開具的《準予遷入證明》辦理。 (2)立戶、分戶:憑本人婚姻證件和單位房產證明。 (3)新生嬰兒落戶:堅持隨父隨母落戶自願的原則。持父母戶口簿和嬰兒的《出生醫學證明》和嬰兒的《準生證明》辦理。 (4)變更或更正登記項目:變更職業、服務處所憑單位證明;變更文化程度憑國家承認學歷的畢業證書;變更婚姻狀況憑結婚、離婚、復婚證件。 (5)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憑省、市高、中等院校畢業生分配辦公室分配通知,接收單位證明和本人《戶口遷移證》。 (6)轉業、退伍軍人落戶:憑縣、市以上轉業、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發給的安置證明和單位接收證明。 (7)“農轉非”落戶:憑《準予遷人證明》、《農轉非計劃指標證》和《戶口遷移證》落戶。 (8)小城鎮戶口落戶:憑《準予遷人證明》、《小城鎮戶口指標證》和《戶口遷移證》。 (9)出國人員回國恢復戶口:憑中華人民***和國護照和單位證明。 (10)刑滿釋放和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憑釋放機關和解除勞教機關發給的釋放證明和解除勞教證明恢復戶口。 (11)申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憑本人《居民戶口簿》、指定照相館拍攝的制證相片辦理手續。 (12)換領居民身份證:憑本人《居民戶口簿》、相片和舊居民身份證辦理手續。 (13)辦理暫住證:憑本人居民身份證辦理。 (14)考取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和新生錄取通知書辦理。 (15)出國留學人員在國外所生子女回國落戶:憑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在國外所生子女證明、我駐外使領館開具的其父母身份的證明、子女回國時使用的護照或《中華人民***和國旅行證》、擬居住地親屬戶口簿辦理。 (16)歸國華僑戶口落戶:憑省級公安機關出人境管理部門出具的華僑回國定居證》辦理。 (17)港澳同胞回內地定居戶口落戶:憑省僑辦等有關部門的批準證明辦理。 (18)臺胞回大陸定居戶口落戶:憑有關部門簽發的《臺灣同胞定居證明》。 (19)死亡戶口註銷:憑《居民戶口簿》和《死亡醫學證明》辦理。 (20)應征人伍公民戶口註銷:憑《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入伍通知書》辦理。 (21)出國(境)後戶口登記、註銷:出國(境)六個月以內的,憑出國(境)證件和本人戶口簿辦理登記手續;出國(境)六個月以上的,憑出國(境)證件和本人戶口簿辦理戶口註銷手續。 (22)博士後研究人員及其家屬子女戶口遷移:博士後流動期間,在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建站單位落常住戶口。公安部門憑國家人事部專家司介紹信,為博士後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博士後壹起流動,建站單位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憑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部門的介紹信,辦理暫住戶口手續。博士後流動期間或期滿安排固定工作後,當地公安部門憑國家人事部專家司的介紹信,為其本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辦理戶口遷出和落常住戶口手續。 2.市、縣(區)或地、市公安機關審批的事項: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國務院批轉公安部關於解決當前戶口管理工作中幾個突出問題意見的通知》的有關規定: (l)更正姓名:憑申請報告、有關證明材料、居民戶口簿辦理。 (2)更正出生日期:憑原始戶籍證明及相關證明材料辦理。 (3)變更民族成份:憑縣級以上民族工作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辦理。 (4)申領臨時身份證:憑《居民戶口簿》和本人近期相片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經核對《常住人口登記表》後,當即開具證明,由本人持證明到縣、市(區)公安機關,當即辦理證件。 (5)申領居民身份證快證:憑《居民戶口簿》和相片到公安派出所申請,派出所經核對《常住人口登記表》後,當即開具證明,由本人持證明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手續。 (6)幹部、職工調動戶口:憑縣以上有審批權限的組織人事部門或勞動部門調令和《幹部、職工調動登記表》以及單位接收證明,到縣、市(區)公安機關辦理準遷手續。 (7)收養棄嬰、兒童和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子女的戶口落戶: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且已建立了事實收養關系的,收養人可持有關材料到其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事實收養公證;因故難以辦理收養公證的,收養人可以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並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後,予以辦理落戶手續。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後,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收養人憑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辦理的《收養登記證》和本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經調查核實並報縣市(區)公安機關審批後辦理人戶手續。 (8)現役軍人家屬子女隨軍的戶口遷移:憑軍隊師(旅)以上單位政治機關簽發的隨軍批復、申請報告、結婚證復印件及地方戶口、居民身份證、待業證等材料,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上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 (9)對結婚滿壹定年限的夫妻投靠落戶。憑申請報告、結婚證、雙方戶口簿、身份證、住房證明,向遷人地派出所申請,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 (10)對男超過60周歲,女超過55周歲的父母投靠子女落戶。憑申請報告、父母身邊無子女證明、父母戶口簿、投靠子女戶口簿、住房證明,向遷人地派出所申請,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 (11)18周歲以下旁系親屬投靠落戶。父母雙亡的,被投靠人提出申請報告,交驗戶口簿,投靠人戶籍證明,投靠人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病故的,憑縣、市以上醫院的死亡證明書;交通肇事的,憑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書;其他死亡的,憑公安機關法醫鑒定或其他有效證明,連同公安機關戶口註銷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 (12)在城市投資、興辦實業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本人申請報告、原戶籍證明、結婚證明、投資資金註冊驗資證明、工商執照,投資興辦項目竣工或投產驗收證明,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 (13)在城市購買商品房的公民及其直系親屬落戶。憑本人申請報告、原戶籍證明、結婚證明、購房發票、房屋產權證,向遷入地派出所申請,由縣、市公安機關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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