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有兩個條件:壹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第二,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院如何審查起訴?
1,審查起訴
審查起訴是壹項重要的訴訟活動,處於整個刑事訴訟的中間。為保證審查起訴的順利進行,審查起訴的具體方法和步驟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各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與人民法院的審判管轄相適應。人民檢察院受理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應當經檢察長批準,指定檢察員或者助理檢察員代理檢察工作,也可以由檢察長辦理。
2、審查案卷材料
接案後,辦案人員應及時審查公安機關或刑偵部門移送的案件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有《起訴意見書》、證據材料等法律文書。比如嫌疑人已經被拘留、逮捕、搜查的,查看是否有搜查證、拘留證、逮捕證。然後認真閱讀起訴意見書,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情節、犯罪性質和罪名以及請求起訴的理由,認真審查案卷中的證據材料,按照法律審查起訴五項內容逐項審查。如果妳發現任何疑問,妳可以問調查人員。仔細審閱文件,並做好標記記錄。
3.審問犯罪嫌疑人
訊問犯罪嫌疑人是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必要程序。這是人民檢察院核實證據,正確認定案件事實,監督偵查活動合法性所必需的。訊問犯罪嫌疑人還有助於直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和悔罪態度,為其提供申辯的機會,聽取其理由。因此,訊問犯罪嫌疑人意義重大,必須依法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第壹百七十四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