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法院提起公訴。
2.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案件從派出所移送檢察院,是指偵查終結,違法事實查清,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經初查決定立案偵查的,應當自決定立案之日起三日內,由辦案部門填寫立案登記表,連同立案報告、立案決定書壹並報送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後,應當提出是否同意立案的意見,下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執行。人民檢察院決定不立案的,被被害人控告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辦案部門應當在15日內送達控告人。申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十日內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監督員舉報。
刑事訴訟階段分為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和執行五個階段。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意味著案件的偵查階段已經結束,接下來將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即由檢察院公訴部門進壹步審查案件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
檢察院的職能如下:
1.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
2.審查刑事案件,批準或者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3.審查刑事案件,決定是否提起公訴,對決定提起公訴的案件支持公訴;
4.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5、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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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判,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並隨案調取口供、認罪聲明等材料。
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