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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考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規定的第八章偵查的具體內容如下:

1第壹節總則第壹百八十七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及時調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

2.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第壹百九十三條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傳喚犯罪嫌疑人到其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其住處進行訊問。

3.第三節詢問證人:第二百零五條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當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必要時,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作證。

對證人和被害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在現場詢問證人、被害人時,調查人員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被害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被害人提出的地點詢問,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詢問通知書。詢問前,調查人員應當出示詢問通知書和工作證件。

4.第四節檢驗:第二百零八條偵查人員應當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進行檢查或者勘驗,及時提取、收集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證、生物樣本。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定或者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5.第五節搜查:第二百壹十七條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和可能隱藏犯罪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隨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的地方進行搜查。

6.第六節、扣押:第二百二十二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扣押、扣留;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查封、扣押。

7.第七節、查詢凍結:第二百三十壹條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並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配合。

8.第八節鑒定:第二百三十九條為了查明案件情況,解決案件中的某些專門性問題,應當指定、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需要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制作鑒定邀請書。

9.第九節、辨認:第二百四十九條為了查明案情,偵查人員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讓被害人、證人或者犯罪嫌疑人辨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屍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

10第十節技術偵查第二百五十四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下列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壹)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和重大毒品犯罪;

(二)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嚴重暴力犯罪;

(三)群體性、系列性、跨地區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利用電信、計算機網絡、寄遞渠道等發生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及針對計算機網絡的重大刑事案件;

(五)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刑事案件,依法可能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機關對正在通緝或者已經批準、決定逮捕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術偵查措施。

11 Xi段通緝令:第二百六十五條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機關可以發布通緝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可以在本轄區內直接發布通緝令;超出本轄區的,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發布的上級公安機關批準。

通緝令的範圍由發布通緝令的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12第十二節終止偵查:第二百七十四條終止偵查的案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壹)案件事實清楚;

(二)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性質和罪名定罪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第十三節補充偵查:第二百八十四條偵查終結,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退回的法律文書後,應當按照補充偵查提綱,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發布的信息是:DecreeNo。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127;

修訂後的127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已經2012年2月3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13年10月起施行。

擴展數據: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解讀;

《規定》第14章共376條,其中增加107條,修改244條,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證據制度、強制措施、撤案、偵查措施等進行了較大修改;還完善了管轄、羈押、執行、特別程序、辦案合作、涉外刑事案件處理、刑事司法協助、警務合作等。

《規定》將於2013 10起與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同步實施。

條例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任務。在此基礎上,辯護律師與在押犯罪嫌疑人見面溝通,了解案情,發表意見,采取強制措施後告知家屬。犯罪嫌疑人在傳喚、傳喚、訊問期間的飲食休息權利,以及申訴、控告、審查訴訟的權利等方面,應當進壹步提出明確的要求。

《規定》進壹步明確了證據標準和取證要求,規定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提出了全面審查判斷證據的要求;明確應當錄音錄像的案件範圍和全程錄音錄像的具體要求,加強對訊問過程的實時監督;

對查封、扣押、凍結等調查措施規定了嚴格的審批和執行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嚴格依法確定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審批程序。

2.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了辦理刑事案件的基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對公安機關的刑事訴訟中正確行使職權(1),規範辦案程序,保證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

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第四條。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第五條。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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