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第四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刑事程序

第四章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的刑事程序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應當保證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依法從事下列職業活動:

(壹)向公安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案件的有關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二)與犯罪嫌疑人見面、交流,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三)提供法律援助,代理對犯罪嫌疑人的申訴和控告;

(四)申請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

第四十壹條公安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並告知其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信息應該被記錄下來。

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或者兩個以上未涉案但實施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壹辯護律師的,公安機關應當要求其更換辯護律師。

第四十二條犯罪嫌疑人可以自行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律師代為辯護。

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律師的請求可以用書面方式,也可以用口頭方式。口頭提出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由犯罪嫌疑人簽名、按指印。

第四十三條在押犯罪嫌疑人請求看守所委托辯護律師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向辦案部門轉達,辦案部門應當及時向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辯護律師或者律師事務所轉達。

在押犯罪嫌疑人只要求委托辯護律師,不能提及具體對象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律師。犯罪嫌疑人沒有監護人、近親屬的,辦案部門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辯護律師。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犯罪嫌疑人指定辯護律師:

(壹)犯罪嫌疑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

(2)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收到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請後,應當在24小時內將申請移送當地法律援助機構,並通知申請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協助提供有關文件、證件和其他有關材料。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員住址不明,無法通知的,應當連同申請壹並告知法律援助機構。

犯罪嫌疑人拒絕法律援助機構指定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自行委托辯護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日內通知法律援助機構。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後,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並出示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第四十七條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詢問有關案件情況的,公安機關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等有關案件情況告知委托或者指定的辯護律師,並予以記錄。

第四十八條辯護律師可以同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第四十九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案件,辦案部門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送看守所羈押時書面通知看守所;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交付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申請會見前款規定的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

會見辯護律師的申請,應當在接到申請後48小時內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並作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的決定。除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外,應當作出許可決定。

公安機關不允許會見的,應當書面通知辯護律師並說明理由。妨礙調查或者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情形消失後,公安機關應當準許會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阻礙調查”:

(壹)可能毀滅或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證言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導致犯罪嫌疑人自殘、自殺或者逃跑的;

(三)可能導致同案犯逃避或者阻礙調查的;

(4)犯罪嫌疑人家屬參與犯罪。

第五十條辯護律師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應當在查驗犯罪嫌疑人的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同時通知辦案部門。

在偵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時,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還應當查驗偵查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

第五十壹條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的,應當經公安機關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許可;對於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其及時更換。

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查驗公安機關的許可決定文書。

第五十二條辯護律師會見被羈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保證會見的順利進行,並告知其遵守會見的有關規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公安機關不得監控或者派員在場。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會見規定的,看守所或者監視居住執行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對於嚴重違反規定或者不聽勸阻的,可以決定停止本次會議,並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其所在的律師協會。

第五十三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人在刑事訴訟中違法幹預訴訟活動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辯護人幹擾訴訟活動,涉嫌犯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由辦理辯護人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報請上壹級公安機關指定其他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或者由上壹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原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的下級公安機關不得指定偵查。辯護人是律師的,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或者所屬的律師協會。

第五十四條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資料,有權保密。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第五十五條案件偵查終結前,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公安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根據情況進行核實,並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公安機關應當對辯護律師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進行核實,並記錄相關情況,相關證據應當附具。

  • 上一篇:高曉松辯護人辯護詞
  • 下一篇:狗咬死人的具體事例 快周壹用 快!!!!!!!!!!!!!!!!!!!!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