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顧問的工作原則有如下三條:
(壹)、依法維護公安機關及民警的合法權益。
(二)、根據國家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有關事項而辦理的法律上的事務。
(三)、主要以事前預防法律風險以及事件當中法律控制為主、事情之後法律進行補救為輔。
具體應具備以下的條件;
(壹)遵守憲法和法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具有良好的職業操守和道德修養,無違法犯罪記錄;
(二)受過系統的法律及相關專業教育,具有較高的專業理論水平和豐富的實務工作經驗;
(三)在所從事的專業領域享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具有教授、研究員等高級職稱或者三級及以上律師職稱,在遵義市從事法律教學、研究或者法律實務工作五年以上,願意為公安事業發展服務;
(五)身體健康,責任心強,年齡在30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有相應的時間和精力履行法律顧問職責。
第十壹條 法律顧問應每半年向公安局局長辦公會提交壹份書面工作建議,每年提交壹份工作總結。
第十二條 法律顧問可隨時向公安局提出對公安執法工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由公安局法制支隊負責收集整理並提交局長辦公會。
第十四條 法律顧問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公安局法制支隊報經公安局主要領導批準後解聘:
(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被撤銷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的。
(三)泄漏因擔任法律顧問職務而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給公安機關或相關當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從事與其職業、法律顧問身份不相符的活動,損害公安機關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
包括:沒有正當的理由。
2次不參加法律顧問會議的
3次不按期限提供其書面法律意見的,其他不積極履行法律顧問職責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