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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應當受理律師的申請。

公安機關受理程序如下:

1,接收和指導律師等訴訟當事人向執法管理中心提交案件材料,執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負責接收、審核和接收材料。執法管理中心應當在信訪部門設立接待窗口。

2.申請人材料的審核:申請人是律師的,在領取材料時,應核對律師的“三證”,即律師證、律師事務所公函、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申請人是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應當審查相關證明材料。

3.案件告知:律師向辦案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和當時已經查明的主要犯罪事實,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執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及時告知並立案。執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遇到無法查詢案件信息等特殊情況時,應立即聯系主辦辦案民警,主辦辦案民警將依法及時告知。

4.接收材料:執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對律師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符合要求並同意接收後,進行登記並制作受理證據材料清單壹式三份(提交人壹份,辦案民警壹份,保管壹份)。深圳警務平臺有相關案例的,直接在系統中做受理證據材料清單,深圳警務平臺沒有關聯。必要時,應對接收過程及相關資料進行拍照或記錄。對於不符合初審要求的,執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應當向作者說明理由,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

5.案件移送形式為:執法管理中心工作人員收到相關材料後,應當通知辦案單位在24小時內將全部材料領取完畢,並進行交接登記。各單位要充分利用電子辦公,提高工作效率,保證相關材料的及時流轉。辦案單位收到相關材料後,應附受理證據材料清單及全部材料,並全掃描上傳至深圳警務平臺。同時,認真審查相關材料,依法開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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