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5號第十章治安調解
第壹百五十三條因民間糾紛引發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壞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情節輕微,並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進行調解:
(壹)親戚、朋友、鄰居、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的糾紛;
(二)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是由被侵權人的在先過錯造成的;
(三)其他更容易化解矛盾的調解方式。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事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處理。
擴展數據:
媒體報道:
普洱推出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治安案件的調解措施。
2013 018 10月14:49來源:雲南日報
近日,普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聯合發文,啟動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委托組織調解的模式。
該措施規定,只要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證據充分且雙方自願接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未履行的,由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進行處罰。
普洱市還要求,在有條件的派出所逐步設立受托辦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調解工作室,派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試行人民調解早期介入機制。
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治安案件,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集“法、理、情”於壹體的獨特優勢,使司法、行政調解中遇到的“合法不合理”、“合理不合法”問題得到合理規避,增強了人民調解的社會效果,實現了辦理治安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參考資料:
人民網-普洱發起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治安案件的倡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