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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的治安案件的前提條件是

引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原因必須是民間糾紛。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125號  第十章 治安調解

第壹百五十三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毆打他人、故意傷害、侮辱、誹謗、誣告陷害、故意損毀財物、幹擾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隱私、非法侵入住宅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且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調解處理:

(壹)親友、鄰裏、同事、在校學生之間因瑣事發生糾紛引起的;

(二)行為人的侵害行為系由被侵害人事前的過錯行為引起的;

(三)其他適用調解處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對不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民間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調解組織申請處理。

擴展資料:

媒體報道:

普洱推出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舉措

2013年01月08日14:49 來源:雲南日報

普洱市司法局、市公安局近日聯合發文,在全市推出治安案件由公安機關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模式。

這項舉措規定,對於發生在社區、村組和家庭成員之間的治安案件,只要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證據充分且雙方當事人自願接受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通過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予處罰;

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派出所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

普洱市還要求在有條件的公安派出所逐步設立駐所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工作室,由公安派出所提供必要的工作場所,試行人民調解前期介入工作機制。

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的舉措,充分發揮了人民調解融通“法、理、情”的獨特優勢,使司法、行政調解中遇到的“合法不合情”與“合情不合法”難題得以合理規避,增強了人民調解的社會效應,實現了治安案件處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壹。

參考資料:

人民網-普洱推出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組織調解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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