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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立案後不偵查撤銷刑事案件,被害人不服撤案決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嗎?

公安機關立案後不偵查而撤銷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服撤銷案件決定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只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才能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刑事案件不屬於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範圍,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如果是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立案的刑事責任案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偵查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按照管轄範圍,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及時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告知申訴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投訴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第二百壹十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參考資料:

新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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