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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把人移交給檢察院怎麽辦?

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應當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進行調查取證。犯罪嫌疑人不需要證明自己無罪。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證據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超過兩次),經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仍不能認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實行無罪推定,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作為嫌疑人家屬,妳可以不管,檢察院和法院最終會有壹個結果;也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由律師參與訴訟。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壹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壹百七十三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予以釋放。對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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