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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給檢察院的卷宗都包括哪些內容

內容包括:

1、卷宗封面

2、卷內目錄

3、受案登記表

4、110接警記錄、行政機關移送函等其他首次接報案證明材料

5、受案回執

6、立案決定書

7、不予立案通知書、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復核申請書、復議決定書

8、說明不立案理由通知書(檢察院)、不立案理由說明書

9、通知立案書

10、指定管轄決定書

11、移送案件通知書

12、拘傳證

13、拘留證、拘留通知書

14、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

15、提請批準逮捕書、批準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要求復議意見書、檢察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提請復核意見書、檢察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16、逮捕證、逮捕通知書

17、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18、計算/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19、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

20、不需要繼續羈押檢察建議書、不予釋放/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21、釋放通知書

22、釋放證明書

23、入所健康檢查表(證明偵查行為合法的證據材料單獨立卷的,入所健康檢查表歸入該卷。)

24、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通知書、被取保候審人義務告知書、取保候審保證書(保證人身份資料)、收取保證金通知書、保存證件清單、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書、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復議、復核、維持、撤銷變更文書材料)、通知書、對保證人罰款決定書(復議、復核、維持、撤銷變更文書材料)、通知書、責令具結悔過決定書、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

25、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

26、通輯令

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外國人)采取強制措施的請示、批復、通報材料

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29、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復印材料)

30、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通知書、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31、變更強制措施申請、不予釋放/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32、告知書(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移送起訴等案件有關情況向辯護律師告知)

33、辯護律師意見

34、回避申請書、回避/駁回申請回避決定書、回避申請復議書、復議決定書

35、撤銷案件決定書、死亡通知書、告知書

36、終止偵查決定書、告知書

37、起訴意見書、要求復議意見書、檢察機關的復議決定書、提請復核意見書、檢察機關的復核決定書

38、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違法所得清單

39、強制醫療意見書

40、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材料或因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需要由檢察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有關材料

41、卷宗封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偵查終結標誌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結束,這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最後程序,偵查終結作出的決定,直接關系到能否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因此,執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慎重對待偵查終結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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