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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移交給檢察院的檔案內容有哪些?

法律分析:內容包括:

1,檔案袋

2、卷內目錄

3.受理案件登記表

4、110報警記錄、行政機關轉辦函等第壹時間報案證明材料。

5.案件受理回執

6、立案決定

7、不予立案通知書、不予立案復議申請書、復議申請書、復議決定書。

8、說明不予立案理由通知書(檢察院),不予立案陳述書。

9.存檔通知

10,指定管轄決定

11,案件移送通知書

12,傳票證明

13,拘留證明,拘留通知書

14,延長拘留期限通知書

15、批準逮捕、批準逮捕或不批準逮捕決定書、復議申請書、檢察機關復議決定書、復查申請書、檢察機關復查決定書。

16,逮捕令,逮捕通知書

17,提請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意見書,批準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書,延長偵查羈押期限通知書。

18,偵查羈押期限計算/重新計算通知書

19,變更逮捕措施通知書

20.沒有必要繼續羈押檢察建議,不發布/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21,發布通知

22.釋放證書

23、入健康檢查表(證明調查合法性的證據單獨歸檔,入健康檢查表入卷。)

24、取保候審決定書、執行通知書、保證人的告知義務書、取保保證書(保證人的身份信息)、保證金收繳通知書、保存文件清單、保證金退還決定書、通知書、保證金沒收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審查、復核、維持、撤銷變更文件材料)、通知書、對保證人的處罰決定書(審查、復核、維持、撤銷變更)

25、監視居住決定書、執行通知書、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通知書、監視居住決定書、通知書。

26.通緝令

27、特殊身份犯罪嫌疑人(NPC人大代表、CPPCC委員、外國人)采取強制措施請示、批復、通知材料。

28.提供法律援助通知書

29、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復印件)

30.會見犯罪嫌疑人申請表、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及通知書、不準予會見犯罪嫌疑人決定書31、變更強制措施申請書、不解除/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

32、通知(犯罪嫌疑人被采取、變更、解除強制措施、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移送起訴等案件通知辯護律師)

33.辯護律師的意見

34、撤回申請、撤回/駁回申請撤回決定、撤回復議申請、復議決定。

35、撤銷案件決定、死亡通知、通知書。

36、終止調查決定、通知。

37.起訴、復議請求、檢察機關復議決定、復議意見書、檢察機關復議決定

38、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違法所得清單

39、強制醫療意見

40、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材料或者因國家財產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需要檢察機關歸檔的相關材料。

41,文件封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偵查終結標誌著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結束,是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的最後壹道程序。偵查終結時所作出的決定,直接關系到能否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保護無辜者免受刑事追究。因此,在執法中,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謹慎對待偵查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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