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佩帶和使用槍支標準》第十條,人民警察佩帶槍支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攜帶人民警察證和持槍許可證(執行特定偵查任務的除外);
(二)除執法需要外,不得進入娛樂場所;
(三)禁止飲酒或者參加非警務活動;
(四)發生槍支丟失、被盜或者其他事故的,應當立即向槍支發放部門和事發地縣級公安機關報告;
(五)省級以上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規定。
根據《刑法》第壹百二十九條規定,合法配置公務用槍的人員遺失槍支不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展數據:
佩戴、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的規定,政治可靠,有責任心,遵紀守法,身體健康,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質,無飲酒習慣;
(二)接受過專門訓練,掌握槍支性能、使用和維護規定,並通過射擊和維護技能年度考核;
(三)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警械和武器使用條例》等法律法規;
(四)沒有因違反槍支管理規定受過處罰的記錄;
(五)參加公安工作壹年以上。
佩戴和使用槍支的人民警察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壹)禁止在非警務活動中攜帶、使用槍支;
(二)攜帶槍支,還必須攜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用槍持有證》,且所攜帶槍支的槍種、數量必須與證件登記的內容壹致;
(三)在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確定的禁止攜帶槍支的區域、場所,禁止攜帶槍支。因工作確需攜帶槍支經過上述地區、場所時,應當將槍支存放在當地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者公安派出所,並辦理存放手續。各級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或者派出所應當及時接受槍支存放,不得推諉責任,確保存放槍支的安全;
(4)不攜帶槍支飲酒;
(五)非工作需要不得攜帶槍支進入賓館、商場、歌舞廳等公共娛樂場所;
(六)除執行任務需要外,不得攜帶非制式槍支;
(七)不得使用槍支進行狩獵;
(八)不得出租、出借、轉讓、贈送或者交換槍支;
(九)不準將槍支交給非人民警察攜帶或者保管;
(10)不得私自修理槍支或更換槍支零部件;
(十壹)槍支丟失、被盜、被搶或發生其他事故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和單位報告;
(十二)接受槍支主管部門的檢驗和年檢;
(十三)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