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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辦理行政治安案件需要壹些程序。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三十八條?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壹)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

(二)收集證據;?

(三)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違法行為人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四)充分聽取違法者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

(五)當場填寫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被處罰人;?

(六)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第四十條?對於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主動承認錯誤、承認處罰,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批程序等方式快速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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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規定:

第123條?在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壹)責令停產停業;?

(二)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

(三)較大數額罰款;?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嫌疑人可以要求聽證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三)項所稱“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違反國境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個人處以2000元以上、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對個人處以6000元以上的罰款。根據地方性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處以罰款的,適用於聽證的罰款數額按照地方性法規執行。?

第124條?聽證由公安機關法制部門組織實施。?

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和出入境邊防檢查站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由與案件無關的偵查人員組織聽證。

邵陽市人民政府-公安部關於修改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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