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是獨立訴訟參與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具體表現:(1)辯護律師獨立於檢察官的指揮(2)辯護律師獨立於法院發現真實的願望;(3)辯護律師獨立於委托人的意誌。
刑事辯護作為司法制度的壹項重要內容,作為刑事訴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歷史要追溯到古羅馬時期。該制度紮根於"尊重人的尊嚴"這壹思想,強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未經法律規定的程序判決有罪之前,被推定為無罪,而享有辯護權及其他訴訟權利,可以委托律師或其他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程序,通過充分行使辯護權,與追訴機關進行平等對抗,以維護其合法權益。該制度對於完整訴訟結構形態的構成,對於案件事實真相的查明,程序正義的實現,訴訟效率的提高都起到了壹定的積極作用。
法律依據
《律師法》第二十九條 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三)在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