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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刑事拘留可以不提交檢察院嗎?

刑事拘留材料是要交給檢察院的,但不壹定要交給檢察院。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律緊急情況時,對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暫時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被刑事拘留後,檢察院可以決定不批準逮捕。這個時候就應該釋放,不要交給檢察院。

壹個簡單的刑事案件,從壹個嫌疑人到達成判決,通常需要4-7個月左右的時間,但復雜或涉及面廣的案件,最長時間可達17個月(涉案人數越多,時間越長)。

1.拘留:壹般14天,最長37天(取保候審黃金期37天);

二、逮捕進入偵查階段:壹般2個月,最長7個月。

三、移送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律師可以看卷子):壹般為1.5個月,如果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最長可達6.5個月(壹次撤回為1個月+1.5個月審查起訴+2次撤回為1個月審查起訴)。

四、法院壹審:壹般2個月,最多3個月(不含變更管轄、退回補充偵查)。

(2018)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九十壹條偵查階段的刑事拘留最長為三十七日。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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