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檢察官、調查人員等。,如果他們是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
被害人或者其他當事人,那麽他們的實體利益和訴訟目的就會與其訴訟角色產生激烈的沖突,他們很可能會從維護自身利益的角度進行訴訟活動,這樣就很難。
以至於各方都被公平對待,很難公正客觀地處理案件。同樣,如果這些人是壹方的近親,他們很可能出於感情或作出偏袒壹方
其他當事人受到歧視,影響訴訟公正。即使公安司法人員實際上不偏袒壹方,能夠秉公辦案,只要與案件當事人有關系。
刑事訴訟的公正性會受到其他當事人甚至公眾的懷疑。所以有這種情況的公安司法人員要回避。至於當事人的近親屬的範圍,按刑事起訴
《訴訟法》第八十二條的確定包括當事人的“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就法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
第1條對此進壹步解釋,規定與當事人有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姻親關系的法官應當回避。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如果偵查人員、檢察人員、法官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壹定的利害關系,案件的處理結果會直接影響其本人及其近親屬的利益,那麽如果他們主持或者參與訴訟活動,案件就可能得不到公正、客觀的處理。所以有這種情況的公安司法人員要回避。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如果法官、檢察官或調查人員在本案中擔任證人或專家證人,他為本案提供了證據。
言或鑒定結論,即可能已經對案件事實或案件實質結果作出了預判,不再能夠冷靜、冷靜、客觀地收集、審查、判斷證據,從而容易導致誤判。同時,公共安全和正義
如果壹個人擔任過本案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他可能與委托他們的當事人有特殊關系,但他也知道案件的事實,這樣就不可能公正、客觀地進行刑事案件的審理。
因此,訴訟活動中,公安和司法人員應該避免這樣的情況。對於法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第1條更是讓這壹點更進了壹步。
逐步規定擔任過檢察員的法官也要回避。
(四)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其禮品。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和
受其委托的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和受其委托的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其回避。根據
這壹規定,公安司法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人,構成回避理由。為了嚴格執行這壹規定,2000年2月最高。
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第二條進壹步規定,法官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回避:(1)未經批準。
準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之壹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二)為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或者介紹律師或者其他人員辦理案件的;(3)受理案件
侵犯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財產和其他利益,或者要求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報銷費用的;(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宴請,或者參加各種活動,費用自理。
有;(五)向案件當事人及其委托人借款、借用車輛、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在購買商品、裝修房屋等方面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利益。
是的。雖然對於1的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沒有相關解釋,但我們認為應該參照執行。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應當提供回避上述情形的相關資料。
證據材料。
(五)在本訴訟階段之前參與處理過本案。
在本訴訟階段之前參與處理本案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處理本案。刑事訴訟
該法第192條規定,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第二百零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
宣判的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根據上述規定,原在壹審法院負責審理案件的合議庭成員,不得參與二審法院決定發回重審的案件。
案件的審理;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原負責審理的合議庭成員不得參與辦案。因為參與本案原審的法官是對的
案件的事實和案件的結果已經被先人預判。此時他們參與或主持案件的再審,很難保證審判的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31條進壹步規定,凡參加過的。
偵查、起訴本案的偵查人員、檢察人員移送人民法院的,不得擔任本案的審判人員。在壹次審判程序中參加過本案審理的合議庭成員,不得再次參加本案審理。
其他程序的審判。《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二十九條規定,參與本案偵查的偵查人員,移送人民檢察院的,不得擔任本案檢察官。
(六)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社會生活非常復雜,法律不可能區分公安司法人員和當事人。
各種社會關系都列了出來。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與當事人有上述三種情形以外的其他關系,致使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處理的,也應當回避。當然,這些
人員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特殊關系的事實不足以單獨構成回避理由。只有當這種特殊關系的存在導致案件不能得到公正處理時,公安司法人員才應予以答復。
避免。就法官而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法官回避制度的若幹規定》第1條規定,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為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
身為姐妹的法官應當回避。
回避的類型
在訴訟法理論中,回避可以根據不同的標準分為不同的類別,但壹般認為回避可以分為三類:自我回避、申請回避和指令回避。
主動回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在訴訟過程中依法回避。
情況,主動退出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28條確立了自動回避制度。這壹制度的實質是通過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自律和自我約束意識來排除可能發生的案件。
不能公正處理的人為因素使得符合法定回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
申請回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
成員法定回避的情況,並向其所在機關提出申請,要求其回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公安司法人員回避是壹項重要申訴。
訴訟權。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充分有效地行使這壹權利。根據1996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害人具有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因此,他們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壹樣,有權在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申請回避。
指令回避是指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等。不符合法定提款情形。
自願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未申請回避的。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行政領導人有權作出決定,責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回避是壹種回避制度。
該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願退出和申請退出的必要補充。
根據申請回避是否需要說明理由,理論上可以將回避分為原因回避和無原因回避。
兩種。原因回避又稱有理由的回避,是指有權申請回避的參與人只有在案件有法定的回避理由的情況下,才能向有關公安司法人員申請回避。沒有
有理由回避也可稱為強制回避或無理由回避,是指有權申請回避的人可以要求法定人數的司法人員回避,而無需說明任何理由。這個應用壹旦做成,就可以導致這些。
公安司法人員回避。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確立無因回避制度。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時,壹般須提供證據證明某公安司法人員有法定的回避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