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查封的第二天,只出具了非常簡單的查封清單,註明了查封的娃娃數量,但沒有說明查封的原因”:查封清單應該是當場出具的,查封程序存在瑕疵,但追究這個意義不大。
3.“如果繼續處理這件事,應該采取什麽措施?”:提交妳貨物合法來源的證據,請公安審查。同時註意保留好自己事先證明合法來源的相關證據。如果公安還是不處理,可以向當地檢察院舉報。
4.“東莞市法制局說這是壹起已經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信防辦讓我直接起訴長安鎮派出所”;
(1)公安在刑偵中的扣押行為確實不屬於行政行為,不屬於行政復議範圍,由東莞市法制局確權。
(2)對刑事偵查過程中的治安違法行為,可以向上壹級公安舉報,也可以向有權監督公安和法院辦理刑事案件不當行為的檢察院舉報。
(3)不宜直接起訴派出所:這是刑事調查,不是行政行為,不可復議,不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畢竟有些貨物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扣押畢竟是刑事調查。
5.“現在全淘寶都在賣,我的貨都是淘寶20多個賣家買的。如果都是贓物,並不是說淘寶都成了賣贓物的平臺。”這只是推測,對解決妳的問題沒有實際意義。
6.“我已經向公安機關提供了購買證明,辦案民警也說有壹部分不是贓物,那他們是不是應該把確認不是贓物的那部分還給我?”發現真的不是贓物後,不是贓物的部分要還給妳。如果公安不審核妳提供的合法來源證據(購買證明),只能扣押,妳可以向當地檢察院投訴。
附件:相關依據
(1)《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壹十條:在勘查、搜查中發現的能夠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品、文件,應當予以扣押;但是,與本案無關的物品和文件不得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行扣押。
(二)第二百壹十三條:對扣押的物品、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扣押的物品、文件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制作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壹式三份,註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性、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後,交給持有人壹份。
(三)第二百壹十七條對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指定專人妥善保管,不得自行使用、更換、損毀或者處理。發現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並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
(4)《刑事訴訟法》第八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