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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檢法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 如何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保證準確有效的執行法律

根據《憲法》第壹百四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所謂互相制約,就是要求公、檢、法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能互相約束,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對有關問題、有關決定,提出自己的主張和意見,防止可能出現的偏差和要求糾正已經出現的錯誤。分工負責是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的基礎和前提,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分工負責的結果和必然要求。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的三個相互聯系的必要條件。分工負責有利於提高辦案質量,防止主觀片面。互相配合可以使公、檢、法三機關互通情況,通力協作,保證準確及時地懲罰犯罪和有效地保護人民。互相制約能夠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擴展資料第壹、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互相配合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檢、警配合。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應為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提起公訴做好準備;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逮捕而又符合逮捕條件的,應及時批準逮捕;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自偵案件,若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應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後,由公安機關加以執行;人民檢察院需要通緝被告人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執行。第二、公檢法三機關互相制約。在我國,三機關互相制約具有兩個特征:1、是制約的雙向性,即承擔偵查、控訴、審判職能的公檢法三機關之間的制約具有相互性,每壹個機關都對其他機關形成壹定制約,同時它也成為其他機關制約和監督的對象。2、是檢警制約和檢法制約。壹、檢警制約。1、是在立案制約。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2、是在逮捕權限上互相制約。公安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要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如不批準,公安機關認為應當逮捕時,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檢察院不接受,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3、是在不起訴權限上互相制約。根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的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4、是對偵查行為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有權對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進行監督;公安機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要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二、檢法制約。壹方面,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察院的指控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另壹方面,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時,有權按第二審程序或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這是檢察院對人民法院的壹種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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