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許可要求
(壹)跨越的公路、城市道路、鐵路的凈高必須符合高速公路建築限界的相應規定,其限界不得小於5.5米(以最不利位置的限界為準,下同)。
(2)隧道下的鐵路與壹級公路的凈空不得小於5.5米,隧道下的二級公路與城市道路的凈空不得小於5米,隧道下的其余公路的凈空不得小於4.5米。行人凈空不得小於2.5米。
下穿道路應在入口方向或橋梁等顯著位置設置限高、限寬龍門架、相應提示、警告等標誌,防止超高車輛從道路下通過。
(3)110千伏以下(含110千伏)輸電線路穿越高速公路時,其與高速公路的最小凈距不得小於7m,220千伏、330千伏、500千伏線路與高速公路的最小凈距分別不得小於8.0、9.0、10千伏。
(四)天然氣管道、石油管道原則上不得利用公路橋梁跨越河流,水(氣、油)管道原則上不得利用橋梁跨越公路。采取鋼(鐵)管、渡槽等方式穿越公路的水(氣、油)管道,其凈空不得小於5.5米。
高速公路下的管線采用埋地方式敷設,埋深應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和《公路橋涵設計通用規範》的相關規定,並進行安全論證,確保高速公路結構和設施的安全以及管線的安全運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壹條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從事道路交通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