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辭退員工主要有哪些材料?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的資料和程序如下:
1.決策人(單位主管、勞動者)提出解散申請;
2、人事部門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並報主管審批;
3.通知部門和員工辦理工作交接,歸還工具和設備;
4、有關部門與員工進行工資福利結算及其他未了事項等。;
5、員工在結算工資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財務手續上簽收;
6、辦理職工、工會組織和檔案的轉移手續;
7.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轉移表和公積金轉移手續;
8.向員工出具勞動合同終止證明。
辭職和辭退的人事檔案,除真實可靠、內容完整、文字清楚、對象明確、手續完備外,還必須具備以下材料:
1.本人《辭職申請表》等辭職手續及單位或任免機關的批準文件應在辭職人員的檔案中;
2.事業單位辭退的人事檔案要有單位或主管部門作出的辭退決定(本人簽字或辭退決定與本人見面的說明)、辭退費繳納證明等辭退手續;
3.被單位和機關辭退的公務員檔案要有《公務員辭退審批表》和任免機關作出的辭退決定)本人簽字的說明或辭退決定會見本人),辭退費繳納證明等辭退手續。
二、符合辭退條件的情形有哪些?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辭退是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內部規則,但未達到辭退或開除程度的職工強行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後,需要交出員工的辭退證明、工資和社保繳納說明,並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