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本質上是股東對公司及其事務的控制權或支配權,是股東基於出資而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的總稱。具體包括收益權、投票權、知情權和其他權利。1.股權轉讓形式: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轉讓出資有兩種方式:壹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現有股東,即公司內部股權轉讓;二是股東將其股權轉讓給現有股東以外的其他投資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權轉讓。這兩種形式在條件和程序上有些不同。(1)內部轉股:出資股東之間依法相互轉讓出資是股東之間的內部行為,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通過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和出資證明書即可發生法律效力。壹旦股東之間有爭議,可以作為依據。(2)向第三人轉讓股份:股東向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出資時,屬於公司對外轉讓。除按上述規定變更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及相關文件外,還需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對於向第三人轉股,公司法的規定比較明確:新公司法第72條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同意其股份轉讓。其他股東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轉讓的股權;不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這是公司對外轉讓出資的基本原則。這壹原則包括以下特殊內容:第壹,投票權以人數原則為基礎。中國的公司制度更註重有限公司的人的因素,所以這裏決定的是人的數量,而不是根據股東所持有的出資比例。二、其他股東基本人數為除轉讓方以外的股東半數以上。2.股權轉讓的實際操作方式:
在實踐中,股權轉讓的實施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進行。壹種是先履行上述程序性和實質性要求,再與確定的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使受讓方成為公司股東。這樣雙方風險都不大,但是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之前,要簽訂股權轉讓草案,約定股權轉讓的相關事項,約定違約責任,也就是締約過失責任;另壹種方式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先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然後轉讓方在公司履行程序性和實體性條件。但這種方式無法達到股權轉讓的目的,對於受讓方來說風險很大。壹般來說,受讓方必須先支付壹部分轉讓款。如果股權轉讓不能實現,受讓方將承擔追回款項的風險,包括訴訟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