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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未與員工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離職並索賠?

未簽訂勞動合同辭職的補償如下:

1,首先不簽合同雙倍賠償,計算工資11個月;其次,單位未能賠付保險損失;

2.可以主張解除合同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經濟補償金按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超過六個月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

4、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工資計算基數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提倡實際工作的工資和社保:

(1)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意識不強的用人單位,經常漏繳或不繳納員工的社保;

(2)如果勞動者離職,可以收集證據,向當地勞動局投訴,要求從工作當月起補繳社保。

3.勞動者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者有權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

5、社保機構對用人單位的行政處罰:

(1)社保經辦機構有權對未辦理社保登記的用人單位和負責人直接處以罰款。

(2)社保機構有權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直接處以罰款。用人單位逾期未繳納或者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查詢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存款賬戶,並可以向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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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壹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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