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是侵權行為。 妳可以告妳公司的。 下面是有關案例。 每到下班時間,百利道百貨大樓員工通道內的擴音器裏就會反復播放這樣的話語:“請主動將包打開,以配合安保工作。”觀看通道墻壁上的“員工須知”,上面醒目地寫著“員工離開商場時要主動打開書包接受檢查”等字樣。員工們陸續打卡後走到大門口時,大多會將自己的書包打開。站在旁邊的保安員向包內看壹下,員工就可以通過了。而對壹些帶著大書包且沒有主動打開的員工,保安人員則會將其攔住,讓員工將書包打開,檢查壹番後才會放行。 日前,本報記者對此事進行了調查。幾名大樓員工說,對於公司這樣的決定,他們實在是不能夠理解和接受。前壹段時間,公司也曾經要求員工下班時打開書包接受檢查,但在多數員工的強烈反對下,只實施了兩天就結束了。誰知 12月 5日壹早,壹樓主管向大夥宣布,公司將再次實施下班查包的規定。如果員工不主動打開書包,樓層主管有權將包打開進行檢查。員工們都說自己是出於無奈才接受這樣的檢查。 對於“查包”壹事,百利道百貨大樓的副總經理在接受采訪時稱,公司之所以制定查包的制度,主要是接到多名銷售商的投訴,他們存在商場內的貨物屢屢丟失。此前公司在執行這項規定時,就曾遭到很多員工的反對,甚至還發生了壹些糾紛。針對這樣的情況,公司領導層向中層領導宣布這項決定時,特別指出只是要求員工自願打開書包接受檢查,堅決不允許強行查包和保安員翻看員工書包的現象發生。估計是樓層領導在向員工傳達過程中出現了偏差,保安員在實際檢查中也不應該攔截員工以及和員工的書包接觸。該副總經理還表示,員工是否接受開包檢查,完全是自願的,公司不會因為員工不接受這樣的檢查就對員工進行處理或辭退他。至於“員工須知”上要求員工“主動打開自己的書包”等字樣,他們會馬上更改為“自願打開”。 商家在員工下班時“查包”的行為百貨大樓並不是第壹家,該種事件也屢見不鮮,有的是“強行”,有的是“自願”,那麽員工“自願”打開書包接受檢查商家是否就可以免責呢? ■查包“自願”之說不能成立 周雅君律師從五個方面分析了商場的“查包”行為,首先,他認為,這種行為是名為自願實為強迫,眾所周知,目前我國就業形勢仍然比較嚴峻。特別是售貨員技術含量不高,在勞動力市場上供大於求。因此,在領導與員工之間,員工處於弱勢地位。廣大員工之所以屈服於領導所謂自願的“查包”要求,是因為他們不想失去這份得來不易的工作。在不“自願”查包有可能失去工作的情況下,他們只能違心地“自願”,這種並非員工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明為自願,實為強迫!其次,假設真的有人偷拿商品,那麽,這種人不會超過全體員工的百分之壹,否則,百貨大樓恐怕早已被偷光了。而作為領導無法查處偷拿商品之人,說明其無能、不稱職。同時上述事實也說明,百貨大樓百分之九十九的員工是好人,是奉公守法的。“查包”是對這些人的侮辱!以領導之無能,不但不自責,反而侮辱百分之九十九的員工,在無能的同時又失德!其三,人的尊嚴至高無上,理應受到尊重。壹個不尊重員工人格的人,絕對管理不好壹個企業!壹個侮辱員工人格的人,必然將企業帶向破產。因為,人格侮辱在人們心中點燃的屈辱之火、憤怒之火,足以讓任何壹個企業毀滅!再有,《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笫 38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公民的人身權利之壹,它包含對人的品德的尊重。“查包”行為所表達的是對員工品德的懷疑和踐踏。因此,是違法的,必須立即糾正。且人身權利 是人的基本權利,不能買賣,也不能成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非依法不得限制和剝奪。所謂“自願”之說不能成立。 另外,黨中央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反映了時代的要求和民心所向。社會和諧首先必須做到勞、資關系和諧,否則就是壹句空話。當今時代,調解勞、資糾紛,緩和社會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對工會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改革工會體制,使其獨立並真正成為工人利益的代言人,已成當務之急! ■百貨大樓侵害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張永民律師認為,百貨大樓侵犯了員工的人身自由權。他說,首先,我國《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權利,是指公民的人身由自己支配和控制,非經法定程序不受逮捕、拘禁、搜查和侵犯的權利。其次,勞動法第壹條開宗明義講明其立法原則和宗旨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而制定。但百貨大樓卻以內部制度規定:下班時要檢查職工的書包,這種規定是違反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是對員工搜查的非法要求,也是嚴重侵犯職工人格尊嚴的。檢查員工的書包,實質上就是搜查的壹種形式,而法律規定進行搜查只能經過法定程序並且由特定機關進行,因此百貨大樓的內部規定是無效的。 檢查員工書包,還會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員工書包放什麽屬於個人的事情,也可能有不便他人知曉的隱私物品,那麽強制查包就侵犯了員工的隱私權。 另外,張律師也認為,百貨大樓名為自願實為強制。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存在的隸屬、管理關系決定了雙方之間的關系是不平等的,目前的就業形勢使得這種不平等性更加突出。這也導致了百貨大樓員工接受查包是不自願的,但卻以“自願”的形式表現出來。 ■公民攜帶的物品是人身體的延伸同樣受法律保護 蘇汪洋律師認為該規定存在違法性。同時他也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檢查公民的身體。《中華人民***和國工會法》第十三條規定:工會有權制止非法扣留職工居民身份證或其他合法證件和對職工非法搜身、拘禁以及侮辱、體罰、毆打等違法行為;給職工造成損失的,工會應當向有關單位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或者支持受害的職工向人民法院起訴。據此,該超市規定,職工打開自身攜帶的物品接受保安人員檢查是違法行為。 我國公民的人身權受法律保護是肯定的。公民攜帶的物品附屬於人身權,是人身體的延伸,同樣受法律保護。商場作為用人單位不具有我國某些司法機關的職權,同時也未經法律程序,也沒有人大授權。自行規定其員工主動接受檢查,不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該規定也會對其職工的心理及人身尊嚴產生負面影響,如果該行為不被制止,並被其他用人單位加以推廣,將使我國的法律規定形同虛設,人身權得不到任何保障。 所以,該事件應予以禁止,杜絕類似事件再度發生。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也是中央對全社會的要求。 ■百貨大樓的“查包”行為並不違法 國占開律師對商場“查包”的行為有不同看法,他認為,單位的工作性質、工作條件決定了該單位的管理方式,超市或商場行業在自己的管理方式上有壹定的特殊性,單位為了維持正常的經營,有權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采取適當的管理方式,目前我國法律還沒有對超市職工如何進行管理的專門規定。 首先,百貨大樓的查包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我們每壹個人參加工作都要接受壹定的約束,服從該單位的管理,百貨大樓的這種管理方式應該是很早之前就有了,職工到百貨大樓參加工作時,應該知道獲得這份工作要接受這樣的管理方式,職工對這壹點是明知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平等主體的民事權利是建立在自願的基礎上的,更何況百貨大樓的管理還存在壹定的行政隸屬關系,根據這種隸屬關系在不違背自願的情況下進行管理並不違法。 其次,百貨大樓的管理不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問題。百貨大樓采取這種管理方式已經形成了壹個慣例,每天到下班時都要接受檢查,都是在固定的地點、固定的時間,職工如果認為自己的包內有隱私不願被人知道,可以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保護,比如:在上班時就將包進行寄存不帶進工作場所等,既然明知道進行檢查還帶進工作場所,說明該包內已經沒有什麽隱私可言了。 再有,百貨大樓的管理也沒有侵犯員工的人格權。應該明確壹點,百貨大樓的檢查沒有推定某壹個人是小偷,這種檢查是針對不特定多人進行的,每壹個相關人在下班時都要接受檢查,不是懷疑某人或某些人而對其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被檢查者在接受檢查時人格尊嚴沒有受到貶低,談不上對其人格權的侵犯。 不過,百貨大樓的管理雖然並不違法,但其所采用的方式並不是現代企業的先進方式,隨著科技的發展和進步,這種管理方式也會逐漸消失。 ■商場“查包”行為嚴重侵權 代炤興律師認為,商場對員工“查包”的行為,是壹個不應當出現並且十分嚴重的問題。“但該種現象在眾多商場和超市中其實並不少見,”代炤興說,“查包”事件暴露和反映了兩個方面的問題:壹個是商場嚴重的侵權問題,另壹個是職工本身自我權利保護意識的淡薄或者無奈,但這兩個問題又是受到多種因素影響而形成的。 商場的侵權表現在商場根本就沒有任何權力可以實施這種行為,因為對公民的搜查只有在公民涉嫌違法犯罪時,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才能依照法定程序針對特定對象行使此項權力,商場則是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權對公民實施此種行為。其嚴重性則表現在:首先,這是對全部員工實施的廣泛的侵權行為,嚴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利中人格權利。其次,該行為的嚴重性還在於商場預先就把自己基於信任基礎而聘用的員工全部假設為盜竊自己財物的小偷。它還不同於以往商場或超市搜查顧客的情況,因為其沒有任何針對性。 還有壹點可能也是引發商場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爭議點,就是商場通過告示或者廣播提示員工自動配合檢查,是否可以說商場就沒有侵權呢?其實,員工這種自願是形式上的自願,而不是發自內心真實的意思表示,是受到就業等眾多因素影響而做出的無奈之舉,所以員工這種不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配合不能構成商場行為合法的理由。 ■“查包”是明顯侵犯員工最基本人權的行為 楊仲凱律師說,企業與員工是密切相關的,在現今社會中有勞動關系的地方,就有企業和員工,然而由於企業的優勢地位,經常使員工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百貨大樓對員工“查包”事件就是非常典型的事例之壹。 百貨大樓在下班時對員工進行“查包”的行為,從法律上看,是嚴重侵害了員工的“人格權”。百貨大樓要求“查包”,員工不同意還要強行查,這是對員工人格尊嚴的嚴重侵害,員工可以依靠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因為《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及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都明確規定員工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當今世界各國對保護人權都非常重視,百貨大樓的這種行為是壹種明顯的侵犯員工最基本人權的行為。因為《中華人民***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百貨大樓的這種行為是對員工人格尊嚴的極大侮辱,是對人權保護挑戰,這種侵害是不會被法律允許的。同時,百貨大樓的這種行為也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合同雙方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是聘用關系,但僅限於在雙方勞務上,而在其他方面應該是相互尊重、互相平等的;百貨大樓的這種行為是對員工的不信任、不尊重。 當然,在“查包”甚至搜身的問題上我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例如:國家對某些特種行業做出的特殊規定,以及國家司法機關追查犯罪的需要是可以進行搜查的。 另外,如果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已經明確約定可以對員工進行“查包”,在沒有侵害員工的人身權利的範圍內是可以的,因為,如果是雙方自願,就符合《合同法》的自願平等的基本原則;所以,只要在合同所規定的範圍內,百貨大樓對員工進行“查包”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是,如果百貨大樓在沒有事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突然對員工進行“查包”則是損害員工的人格權。綜上所述,百貨大樓的這種行為是壹種嚴重侵犯人格權的行為,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員工可以對其進行訴訟或用其他的壹些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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