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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案件有可能庭外和解嗎?

庭外和解是指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和解,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但如果雙方庭外和解,未能通過法院,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力。如果壹方不履行,另壹方仍然要通過法院訴訟來處理。早在各地司法機關積極探索公訴案件當事人和解的過程中,就有觀點認為當事人和解涉嫌“花錢買刑”。為了避免濫用該程序造成的危害後果,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和犯罪人的人身危險性等方面對該程序作了必要的規定。1,適用於因民事糾紛引發的案件,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和第五章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這類犯罪主要侵害的是個人法益而非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既有助於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又有利於促進社會和諧,而不會對國家刑罰權的運行產生不利影響。

2.適用於除玩忽職守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由於這類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主觀危險性不深,與故意犯罪相比,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對抗較少,適用這壹程序容易得到社會的認可。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符合這壹條件的交通肇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過失瀆職案件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無論犯罪的嚴重程度如何,都不適用和解程序。3.不適用於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案件。由於這類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如果對其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不利於刑罰特殊預防功能的發揮,社會效果也不好。

庭外和解

1,審前調解

2.特邀調解員調解

3.律師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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