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適用於除玩忽職守罪以外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的過失犯罪案件。由於這類過失犯罪的行為人主觀危險性不深,與故意犯罪相比,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對抗較少,適用這壹程序容易得到社會的認可。在司法實踐中,大量符合這壹條件的交通肇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過失瀆職案件涉及公權力的行使,無論犯罪的嚴重程度如何,都不適用和解程序。3.不適用於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案件。由於這類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較大,如果對其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不利於刑罰特殊預防功能的發揮,社會效果也不好。
庭外和解
1,審前調解
2.特邀調解員調解
3.律師和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