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我被起訴,我能為自己辯護嗎?
為自己辯護是被告的合法權利。他不僅可以自己辯護,還可以委托壹兩個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第二,類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我國刑事訴訟中有三種辯護:
1,自衛
自辯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指控進行反駁、辯護、辯解的行為。自衛權和國家追訴權是同時產生的。任何公民壹旦被追訴,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就自動享有自衛權,進行上述防衛行為。自衛權貫穿於整個刑事訴訟過程。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進行自我辯護。
2.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公民作為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上述規定表明,我國刑事訴訟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選擇辯護人遵循的是意思自治原則,即是否委托辯護人、由誰委托辯護人,都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決定。
3、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有法定情形,但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因此,法律援助辯護是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的。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委托了辯護人,任何情況下都不存在法律援助辯護的問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對法律援助辯護的情形和程序作了專門規定,壹般分為申請指定援助和依法指定援助兩種情形。
如果司法機關發現任何違法行為,當事人也可以為自己的罪行進行辯護,那麽當事人的辯護權也是國家賦予每個公民的合法權益。辯護時,也需要辯護人向法庭提交真實有效的證據。如果訴訟當事人有壹定的經濟困難,也可以申請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