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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和律師的區別

檢察官和律師的區別如下:

1.公訴人是國家的代表,檢察院負責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相當於原告;

2.律師是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負責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或有罪,相當於被告人;

3.公訴人為法院服務,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服務。

檢察官的職責範圍:

1.代表國家起訴:在刑事案件中,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2.支持公訴案件:在法庭上,公訴人負責當庭出示證據、質證、辯論,支持公訴;

3.對司法公正的監督:公訴人有權對司法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監督,以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

4.參與非公訴案件的法律監督:在壹些具體的非公訴案件中,檢察官可以參與監督,以保證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眾的利益。

綜上所述,公訴人和律師的角色和職責是有明顯區別的。前者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後者代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辯護。檢察官為法院服務,而律師為嫌疑人或被告服務。

法律依據:

檢察機關各部門的職責

第四條

檢察機關公訴部門的職責是:決定是否對刑事案件提起公訴,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監督偵查、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對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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