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緩刑的,如果是公職人員,按規定予以辭退。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前,已被判處刑罰、撤職或者辭去領導職務,依法應當受到處分的,行政機關應當根據其違法違紀事實予以處分。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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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有關人士告訴記者,此人在外面聲稱過幾年就可以回原單位工作,根本不影響他。群眾不理解,已經以受賄罪判刑了。不應該開除公職嗎?以後有可能當法官嗎?
群眾提到的這位法官,原是皖北某縣法院二庭庭長,但身為國家司法工作者,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法院經審理認為,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於其在受賄罪中有自首、悔罪、退繳贓款贓物的情節,依法可以減輕處罰,適用緩刑。
所以法院壹審判他受賄,就判他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宣判後,有群眾給記者打來電話反映,原法官在外面多次表示,服刑期滿仍可回原單位。聽到的人都說無法理解。他犯了受賄罪並被判刑。國家不會開除他嗎?這樣的人以後還能當法官。
為此,記者聯系了亳州市委組織部。該部門幹部科王告訴記者,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定,被判處刑罰的公務員應當予以辭退,不可能在原單位工作。
記者查閱了規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違法違紀的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行政機關對其作出紀律處分決定前,已經受到處分、撤職、開除或者辭去領導職務的。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行政機關將根據其違法違紀的事實給予處分。
行政機關公務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應當予以辭退。第九條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被開除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本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王科長建議記者聯系被判刑法官的原工作單位核實相關情況。8月4日,記者致電此人曾經工作過的法院院長。庭長告訴記者,緩刑也是壹種懲罰。根據相關規定,被判處刑罰後,應當開除。
被判刑後,此人已被“雙開”,不可能回原單位工作。不知道群眾所說的信息是從哪裏來的。
同時,他告訴記者,現在只要有公務員被判刑,判決書都會給紀委和組織部,這是為了方便有關部門對被判刑的公務員給予處分。
人民網-公務員被判緩刑後還能保留公職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