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民事訴訟代理的內容極其豐富,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標準,可以作出不同的分類。在此僅以代理工作所涉及的主要案件類型為標準,將其分為壹般民事案件的律師代理和經濟訴訟案件的律師代理。 廣義的民事案件包括經濟訴訟案件。經濟訴訟案件的相對獨立,源於經濟法相對獨立於民法,但適用的訴訟程序仍為民事訴訟程序。所以,律師代理的壹般民事案件是指除了經濟訴訟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而經濟訴訟案件是指法人之間、法人與其他組織之間、法人其他組織與公民之間因經濟權益發生糾紛而向人民 法院 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主要包括:企業之間的產、供、銷 合同糾紛 案件;基本建設和維修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科研成果方面的合同糾紛案件;保險、信貸、環保等方面的糾紛案件。 可見,這兩種類型案件律師代理的主要差別是適用不同的實體法。因此,經濟訴訟案件的律師代理就要註意其不同於壹般民事案件律師代理的壹些特點。經濟訴訟案件涉及工、農、林、牧、副、漁、商、貿、運等各行各業,壹般具有明顯的專業性,且標的相對較大,牽涉面廣,代理律師不僅要知識廣博,還應善於處理、協調國家、企業、個人的利益關系,維護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 另外,經濟訴訟案件的主體壹般為法人,而法人有較強的應訴能力,代理律師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協調與當事人的立場,在代理工作中多用協商、調解方法,以利於及時、有效地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經濟利益。
法律客觀:壹、風險代理的含義風險代理,通俗的理解就是打贏官司支付律師代理費。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案件執行後委托人按照執行到位債權的壹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如果敗訴或者執行不能,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如果債權壹旦執行到位,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壹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風險代理分為部分風險代理和全風險代理部分風險代理:前期支付壹定基本律師費用後,再根據結果按比例支付律師費,此比例低於上述全風險代理。全部風險代理:需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與律師協商確定,壹般根據案件結果按比例收費,壹般不超過合同標的額的30%。二、律師事務所有哪些不能風險代理的案件根據《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壹)婚姻、繼承案件;(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十三條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我們在生活中,比如說在拆遷問題,或者是私人經營過程中,遇到強制執行或者不合理對待,需要進行申訴等,我們自己無法辨明其中的法律知識。我們需要咨詢專業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有哪些不能風險代理的案件,尤其是婚姻或者遺囑是比較常遇到的民事案件,這些我們如何處理,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