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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商業賄賂罪的主要要件是什麽?

第壹,商業賄賂犯罪的客體是商品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商品經濟秩序的內容包括商品生產秩序、流通秩序、管理秩序四個方面。商業賄賂犯罪發生在商品流通領域,是壹種流通經濟犯罪。它首先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其次,商業賄賂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付對方壹定財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回扣是受賄的主要形式,但法律沒有明確“其他利益”包括哪些,需要通過司法解釋來解釋。實踐中,其他利益主要是指財產利益。

犯罪的數額和情節也是界定商業賄賂犯罪的壹個重要問題。事實上,數額和情節是區分壹般商業賄賂和商業賄賂犯罪的兩個非常重要的尺度。關於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受賄罪,全國規定個人受賄五千元的是犯罪;在上海,個人受賄達到1.5萬元構成犯罪;對於向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行賄的犯罪,國家規定是個人受賄數額達到654.38+0萬元,單位受賄達到20萬元構成犯罪;在上海,個人行賄3萬元以上,單位行賄654.38+0.5萬元以上都是犯罪。

第三,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壹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也包括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

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刑法修改後,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其他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即只要是法人單位和在法人單位工作的人,都可以構成本罪的主體。與商業賄賂主體的區別在於,商業賄賂的主體既包括經營者,也包括經營者所在單位的工作人員;商業賄賂的主體只能是經營者。

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是商品交易相對單位的工作人員,值得註意的是,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不包括單位。商業賄賂罪的立案標準及犯罪構成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壹百六十四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商業賄賂犯罪是壹種犯罪,包括商業賄賂犯罪和商業賄賂犯罪。構成要件:1。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商業賄賂包括行賄和受賄,是行賄和受賄相互勾結而成立的犯罪。它是壹種不可分割的雙向行為,其犯罪主體相應地包括行賄主體和受賄主體。1.商業受賄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只要是“為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就可以構成商業受賄罪。在商業賄賂中,以經營者法人單位的名義行賄,執行法人單位的意誌的,法人單位應當承擔責任,成為商業賄賂的主體。如果經營者的代理人為自己多銷售商品或者拉回貨源,以自己的名義通過各種手段行賄,代理人就是受賄罪的主體。2.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新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六)將其擴展到公司、企業以外的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說明在實踐中,如果主體僅僅是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不足以涵蓋社會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商業賄賂的範圍。比如醫療、教育、工程建設、產權交易等領域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受回扣,本質上是壹種商業賄賂。原刑法規定不明確,不能對其工作人員造成傷害。因此,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和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 *才能成為構成受賄罪的自然人主體的完整延伸。因此,商業賄賂犯罪的主體範圍在立法上會有壹定程度的拓寬,使其涵蓋範圍趨於全面完整,體現了我國刑法在懲治商業賄賂犯罪方面的進步。二、商業賄賂犯罪的客體商業賄賂侵害的是壹個復雜的客體,它侵害的不僅是商品經濟的正常運行秩序,還包括市場經濟中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廉潔性和廉潔性。市場競爭是以公平競爭為主導的經濟。通過商業賄賂獲取利益的目的,必然會通過破壞公平競爭的交易秩序來破壞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作為企業的壹員,在依據合同行使職權的同時,有廉潔奉公、嚴守法紀、為本單位努力工作的義務,有獲得合理合法勞動報酬的權利。職權不應該被濫用,不應該成為某些人謀取私利、貪贓枉法的籌碼。顯然,賄賂已經侵犯了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的誠信。三。商業賄賂犯罪的客觀方面1。商業賄賂罪的客觀方面是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但不包括回扣、手續費。2.商業賄賂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這裏必須明確以下幾點: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行為人利用主管、辦理或者參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業務的便利,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1)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間接受賄是否構成犯罪。公司董事、監事利用自身職權和地位形成的影響被剝削者利益的制約關系,通過公司內部或者公司外部其他人員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賄賂,屬於間接賄賂。這種情況的司法解釋至今沒有明確規定,所以根據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不能類推為本罪。(2)是否需要將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作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工作人員受賄的必要條件。這在中國刑法學界壹直有爭議。我認為:就行賄人而言,之所以能夠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是因為其職權或者地位能夠對行賄人的某些需求產生決定性影響;就行賄人而言,之所以要送財物給行為人,是因為他需要通過行為人手中權力的行使來獲取壹些利益。可見,行賄受賄的基礎是行為人在職務上有壹定的便利,即本質是權錢交易。四、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商業賄賂犯罪的主觀方面應當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積極追求犯罪結果的發生。同時,本罪的行為人應當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對他人的報酬,所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或是否正當,並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即既包括他人應得的利益,也包括他人不應得的不當利益;既包括已經為他人謀取的利益,也包括意圖謀取或者正在謀取,但尚未謀取的利益。但如果行為人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故意、承諾和事實,則不構成本罪。“為他人謀取利益”是立法規定的商業賄賂罪的構成要件。由於商業賄賂主要侵害的是公平的市場交易秩序,所以賄賂是否侵害了這種法益,要看收受財物的行為與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將來將要實施或者承諾實施的職務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對價關系。因此,刑法條文在“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之後,增加了“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要件來解釋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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