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
1、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進壹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通知》規定: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壹些房地產開發企業為了追求不正當利益,存在違法違規等不正當經營行為,其中包括:
(壹)商品房銷售不予明碼標價,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房屋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
(二)以捆綁搭售或者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迫使購房人接受商品或者服務價格;
(三)未取得預售許可證銷售商品房;
(四)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以認購、預訂、排號、發卡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等費用,借機擡高價格;
(五)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
(六)發布虛假房源信息和廣告;
(七)通過捏造或者散布漲價信息等方式惡意炒作、哄擡房價;
(八)將已作為商品房銷售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銷售給他人;
(九)其他不正當經營行為。
2、對存在上述行為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要加大執法檢查力度,依法嚴肅查處。不正當經營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處理的,及時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各級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視情節輕重,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以下措施:
(壹)書面警示;
(二)約談企業主要負責人;
(三)公開通報企業不正當經營行為;
(四)列入嚴重違法失信房地產開發企業名單;
(五)由資質許可機關在資質審查中重點審核。
(六)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認真抓好落實,並結合實際制定相關辦法。
中國城建部 - 進壹步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