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說中的歷史23:訟師——古代司法制度的怪胎
我國古代是壹個專制的社會,司法制度也極為的不公,諸如帝王獨裁、刑訊逼供、官員胡作非為等事例是層出不窮,普通百姓是沒有辯護權的,遇到官司只能是聽天由命,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律師為其辯護。“律師”這個詞,直到宣統二年(公元1910年)才在清朝的《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中出現。可是,這部法典還沒來得及頒布,就爆發了辛亥革命,清王朝也隨之壽終正寢。孫中山先生就任臨時大總統期間,曾組織起草過壹部《律師法草案》,據說當時全國***有兩千名左右的律師。
古代的訟師並不好做
我國古代雖然沒有現代意義上的律師,卻有壹種專門幫助人們寫訴狀、替人打官司的人,人們稱之為“訟師”。訟師的源頭可以追溯到春秋時期鄭國大夫鄧析。鄧析不僅幫人打官司,而且還聚眾講學、廣收門徒、傳授法律知識和訴訟方法。《呂氏春秋》上說,當時“民之獻衣襦?而學訟者,不可勝數。”
鄧析也以善辯而揚名於世,《荀子·不茍》篇中也說“山淵平,天地比,齊、秦襲,入乎耳,出乎口,鉤有須,卵有毛,是說之難持者也,而惠施、鄧析能之。”惠施是莊子的朋友,壹直以來就是能言善辯的代表,而鄧析能與之並列,也著實了得。
《荀子·非十二子篇》更進壹步指責鄧析的“怪說”是“辯而無用”的貨色:“不法先王,不治禮義,而好治堅說,玩琦辭,甚察而不惠,辯而無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為治綱紀。然而其持之有故,其言之有理,足以欺惑愚眾。是惠施、鄧析也。”
鄧析的能言善辯,乃至於詭辯,為辯而辯,恰恰是後世訟師所必備的最重要的才能。換言之,能否在各種法律辯護中立於不敗之地,乃是衡量壹個訟師本領大小的最為重要的標準。所謂“為辯而辯”,指的即是這樣壹種意思,即不管為什麽人辯護,作為壹個訟師,他只為委托人辯護,他必須替委托人作最大限度的辯護。為了辯護的勝利,他可以采用種種詭辯的方法。正是在這種意義上,鄧析堪稱為後世訟師的祖師爺。
《呂氏春秋·離謂篇》上所記載的壹個故事可以幫助理解鄧析替人打官司是怎麽壹回事。據說春秋的時候,洧水發大水,鄭國有個富人淹死了。有壹戶人家得到了他的屍體。富人的親屬請求贖回屍體,可那戶人家向其索要大量的錢財。於是,富人的親屬就去向鄧析請教。鄧析告訴他:“不要著急,除了妳,不會有別人去買那具屍體。”不久,收屍的人家看富人家遲遲不來贖屍,不由得有些心慌,也來向鄧析求教。鄧析安慰他說:“沒關系,除了妳家,他們還能從哪裏贖買屍體呢?”這個故事說明,對鄧析來說,為誰而辯都無所謂,為真理而辯還是為謬誤而辯都是壹樣。從上述鄧析的故事中也可以看出,訴訟辯護人必須目光犀利、頭腦冷靜,看準對方的弱點,壹下子就能抓住問題的要害。
鄧析畢竟生活在動蕩不安、國家分裂的春秋時期。秦漢以來,建立了大壹統的中央集權制,很少再聽說有人能夠私自招收學徒、講授訴訟程序和方法的事。只是在元人周密所著的《癸辛雜識》上見到過這樣的記載:
江西人好訟,是以有簪筆之譏,往往有開訟學以教人者,如金科之法,出甲乙對答及嘩訐之語。蓋專門於此,從之者常數百人,此亦可怪。
這是比較特殊的情況。壹般都是悄悄地做,大張旗鼓的很少。
當訟師的人,有科場失意、屢試不第的舉子,有退職的書吏,有當過刑名幕僚的夫子。他們熟悉官場的情形,懂得訴訟的程序,掌握法律文字的技巧。不過,訟師的名聲壹直不太好。官府罵他們,民間也對他們無甚好感。“訟師”壹般被人罵作“惡訟師”、“刁健訟棍”等。汪輝祖的《佐治藥言》及《續佐治藥言》、《學治臆說》中,對訟師也有許多的抨擊:“蓋詞之訐控多人者,必有訟師主持其事”,“壹詞到官,不惟見狀人盛氣望誰,凡訟師差房,莫不樂有事。”可見,訟師的“樂有事”是讓人反感的根本原因,唯恐天下不亂,這豈能讓人不討厭呢?但道理也很簡單,如果天下無事,訟師也就沒飯吃了。“諺雲無謊不成狀,每有控近事而先述舊事,引他事以典證此事者,其實意有所圖,而訟師率以牽摭為技。”這就是說訟師擅長聲東擊西,把水攪渾,從中漁利。“唆訟者最訟師,害民者最地棍,二者不去,善政無以及人。然去此二者,正復太難。蓋若輩平日多與吏役通,若輩藉吏役為護符,吏役借若輩為爪牙。”即是說,訟師、地棍是危害社會、影響社會治安的兩大因素。訟師與衙役互為表裏、狼狽為奸,是訟師難去的重要原因。
縣衙雖標榜“明鏡高懸”,其實往往制造出無數的冤案
明清小說中對訟師的描寫不多。《歧路燈》第七十回“夏逢若時衰遇厲鬼,盛希僑情感訟師”,提到壹個“有名的訟師”馮健。可是,對馮健的描寫不多,也無甚特色。作者著力描寫的是盛希僑,馮健成了他的陪襯。
《拍案驚奇》卷十壹《惡船家計謙假屍銀,狠仆人誤投真命狀》也寫到壹位訟師。富人王甲挾仇殺了李乙。不久破案,王甲供認不諱。可“王甲壹時招承,心裏想想辯脫,思量無計,自忖道:‘這裏有個訟師,叫做鄒老人,極是奸滑,與我相好。隨妳十惡大罪,與他商量,便有生路。’”於是他指使兒子去用重金賄賂這位?。鄒老人得錢後,先去結識了南京壹位刑部郎中徐公。不久,徐公衙門中抓到二十多名海盜。訟師賄賂了徐公,讓海盜中的兩名蘇州人“自認做殺李乙的”。這兩名海盜已經被判了死刑,再多壹條人命也還是壹死。訟師賄賂了海盜的家人。這們,海盜頂了王甲殺害李乙的罪名。結果,王甲推翻了原供,“平反出獄”,壹切都安排得天衣無縫,讓人不得不感嘆訟師的高妙手段。
明清小說中,訟師壹直未能成為成功的文學形象,似乎這壹職業引不起作家觀察的興趣。在明清的筆記中,關於訟師的故事有很多。《清稗類鈔》上有這樣壹個故事,可以幫助了解壹下訟師與官府之間那種不和諧的關系。有壹個訟師,叫做袁寶光。有壹天,他去替人寫判詞,回家時,已經是深夜了。半路上,恰好遇到太守來巡夜。太守問:“妳是誰?”袁回答:“監生袁寶光。”太守問:“半夜三更,妳出門幹什麽?”袁撒謊說:“作文去了,才回來。”太守早就聽說袁寶光有“惡訟”之名,所以窮追不舍,揪住不放:“做的什麽題?”袁回答:“君子以文會友。”太守問:“妳寫的稿子呢?”袁無奈,只好硬著頭皮把替人寫的狀紙遞了上去,太守命士卒提燈來看。袁寶光等太守剛把狀紙展開,就突然上前搶過那張紙,壹下塞到嘴裏,吞了下去,說道:“監生文章不通,怕您見笑。”太守抓不著他的把柄,只好放了他。從這個故事可以看出,訟師雖與吏役勾結,但唆人訟告,畢竟不是光彩的事,壹般都不能以此為作職業,而必須要用其他的職業作掩護。訟師與官府勾結,就得與官府分肥。在訟師來說,勾結官府也是有利有弊,雙方如何分贓就成了壹個很大的問題。因此,官府和訟師之間,有壹種不痛不癢的矛盾。
《清稗類鈔》上還寫道,蘇州有個訟師,叫陳社甫。他的同鄉王某,富有而膽小。王某曾經借錢給壹個寡婦。寡婦窮困,拖了好久也沒有把錢還上。王某便叫她來,數落了她壹頓。寡婦羞憤,當天半夜自縊於王家門口。當時正好打雷下雨,誰也沒有發現。快天亮的時候,王某才發現此事。他十分害怕,不知如何是好。就去找陳社甫商量。陳說:“這事要五百兩銀子,我才能替妳設法。”王某壹想,人命關天,五百兩不是小數目,但也得乖乖地拿出來。陳說:“趕快找雙幹凈的鞋子給她換上。”王某遵命,立刻派仆人給死去的寡婦換了鞋。陳社甫立即振筆疾書,壹會兒就寫了壹張壹千多字的狀紙。中間有這麽幾句警句:“八尺門高,壹女焉能獨縊;三更雨甚,雨足何以無泥?”後來狀子遞上去,官府看到這裏,也為訟師的雄辯所打動,認為有人移屍陷害王某,只是判王某買具棺材就完事了。所以,訟師雖然只知道要錢,但這碗飯其實也是不好吃的,必然壹下子就說到點子上。至於制造假證,不過是輔助手段而已。
訟師擅長玩弄文字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