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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人出過事嗎?

哈哈,有...現在來普及壹點題外話。古代的車壹開始都是馬拉的,輪子上有壹個小按鈕。如果松了,輪子就會掉下來,妳知道後果...這部分後來引申出管理和控制的意思,於是就有了今天的管轄這個詞。

二是因為魏晉時期戰亂頻繁,生活節奏太快,南北朝的名人都開牛車。那壹次是中國幾千年來唯壹不容易發生交通事故的壹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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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來講個故事...雖然是從網上找的,但也是古代車禍的壹個縮影。希望父母滿意。

故事開頭,唐太宗年間,著名政治家馬周制定了行人進城門要靠左走,出城門要靠右走的規定。這條規則是中國古代最早的交通規則。唐代宗李煜時期,中西交通要沖高昌城發生車禍,使唐朝的交通立法上升到壹個很高的水平。

據說高昌城是當時最大的國際商會,南門口是高昌城最繁忙的地方,因為進出城的人都要經過這裏,這裏成了商家的必爭之地。商人張佑赫的商店在這裏。壹天,壹個8歲的男孩金兒和壹個同齡的小女孩想坐在張佑赫的商店前面玩。

這時,壹個叫康世芬的員工正趕著牛車往城外運送城裏的土坯。也許是因為他開車開累了,不幸的事情發生了——他的牛車碾過了金兒和祥子。姜受了重傷,腰部以下的骨頭都斷了,性命難保;祥子腰斷了。車禍發生後,金兒的父親石夫和祥子的父親曹決定打官司。

石復向朝廷遞交了起訴書,說明了兒子被牛車碾過的事實,並請求朝廷處理:“八歲的兒坐在的鋪子前,被奴家雇工康世芬碾過車,腰部以下骨折。現在他被困住了,害怕自己的生命。請懲罰他。”然後曹也沒有冒險去上書,和石符差不多。

隨後,壹個叫“舒”的官員(唐代官員署名時只署名不寫姓)接手此案。他先打聽了康世芬,康世芬第壹次承認自己趕牛車撞人是對的。第二次,舒向康世芬詢問案情。康世芬回答說牛車是他借的。由於不熟悉趕牛的習慣,他試圖在牛奔跑時扶住它,但“力所不及”,最終造成事故。第三次,舒問康世芬有什麽打算。康世芬表示願意救治傷者,如果傷者不幸死亡,將依法懲處自己。舒終於同意了康世芬的意見。

唐代關於駕車傷害的法律規定

唐朝有專門的開車傷人的法律。《唐律》卷二十六中規定“在街頭巷尾,城中百姓中,無故驅馬駕車者,罰五十匹,使殺人者減少爭鬥,殺壹等。”這條法律的含義是:賽馬在人群中傷人的,與打架鬥毆殺人罪相比,應當減輕壹等刑。

《唐律》卷二十壹中還有壹條“護辜”的條款:“護辜者,以手腳打人者,限十天,以其他物打人者,限二十天,以刀片、湯火傷人者,限五十天,以斷肢斷骨者,限五十天。限內死者,各按他殺論;他死在限度之外,雖然在限度之內,卻依法挨打。”護辜是唐代的壹個法律術語,意思是在傷害案件中,在傷者傷情尚未確定的情況下,先保留罪犯的罪名,讓他先籌錢給被害人治療,過了壹定時間再判刑。

按照這個規定,康世芬案的期限是50天,以後會判什麽刑,要在這50天內根據金兒和祥子的病情來判斷。如果姜和祥子只有壹個死,就判流放三千裏,因為開車傷人,罪比打架輕壹級。打架殺人就是死刑,降壹級就是流放三千裏。

康世芬駕車撞傷案表明,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早在唐代就已經達到了比較完善的地位。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適用保護辜制度,可以將人身傷害與責任保全相結合,促使行為人積極救治受害人,最大限度地減輕人身傷害的後果。這個系統的設計既科學又人性化。(據搜狐。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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