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對象的計算比例(計算基數)
爭議標的不足65438萬元的部分,1.7%,但不低於5000元。
2.6%的爭議對象大於65438+萬元但小於1萬元。
3 5%爭議標的大於654.38+0萬元但小於500萬元。
4.爭議對象500萬元以上654.38+00萬元以下的3%。
5.1%爭議對象大於10萬元但小於5000萬元。
6 0.5%的爭議標的在5000萬元以上。
(二)二審階段
不代理壹審案件而只代理二審案件的,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辦案費用不變。
已代理壹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費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二審後發回重審的案件,代理費按二審費用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3)再審(上訴)階段
不代理壹審、二審的再審(上訴)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標準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已代理壹審或二審的案件,代理費按壹審或二審的壹半收取。其他手續費不變。
(4)仲裁案件:65438+壹審民商事案件收費標準的0.5倍。
(5)案件執行:按民商事案件壹審標準收費,代理過訴訟或仲裁案件的,按上述標準減半收費。
法律依據:律師費標準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便捷、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市場調節價。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
(壹)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自訴人或者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上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
第七條政府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可以舉行聽證會。
第八條政府應當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能力和律師行業的長遠發展,通過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上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等方式確定收費標準。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
第十條律師服務費可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收取,如計件收費、按標的額比例收費、計時收費等。
計件工資壹般適用於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中標金額的比例收費適用於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時間收費適用於所有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