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訴信
十、刑檢[2014]第XX號
被告張xx,男,19xx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51082419820323 xxxxx,四川省xx縣人,住。xx縣xx鎮xx社區X組X。2013年6月28日,17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xx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經xx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xx縣公安局執行死刑。
該案由xx縣公安局偵查終結,被告人張xx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xx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Xx縣人民檢察院於2013年8月22日報請我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案件後,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被害人的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閱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兩次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審查期限延長45天。
根據該法,現認定:
2011年4月,被告人張xx認識被害人陳xx,後兩人發生不正當男女關系。2012年初,張xx與陳xx***抵押購買挖掘機壹臺,共同經營。2012年8月,在陳xx的要求下,張博將挖掘機經營權全部移交給陳xx。2013年3月,陳xx要求與斷絕關系,要求陳xx返還兩人相識以來的購物款、現金、挖掘機股份、房貸等相關費用,陳xx拒絕。2013年6月8日下午,陳xx約見面,要求其歸還所借汽車,並邀請兩個朋友勸說與其斷絕關系。誤以為陳xx在找人威脅他。當天下午,張博在xx縣xx路某商店買了壹把水果刀,藏在21陳xx家五樓樓梯口,希望在陳xx父母面前澄清他們的經濟糾紛,並要回挖掘機的股份。當晚23時許,張xx將正要回家開門的陳xx拖進房間,並將房門反鎖。陳的母親羅xx在屋裏,上前拉住。陳xx在客廳拿起茶幾上的水果刀,被張xx抓住。張xx拿出買來的水果刀,連續戳了羅xx兩下。同時,他奪過陳xx手裏的刀,用奪過的刀捅了陳xx壹身。期間,羅xx上前拉扯,被捅數刀。然後去廚房拿出菜刀,砍了羅xx的後腦勺和陳xx的臉。警察趕到後,張xx持菜刀自殺未遂。
經xx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陳xx系銳器損傷致頸內動脈破裂、上頜動脈破裂後失血性休克死亡。羅xx全身多處皮膚裂傷,輕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有:
現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被害人羅xx的陳述、證人陳xx、張xx的證言、搶救記錄和住院病歷等書證、菜刀、水果刀等物證、鑒定意見、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同步錄音錄像。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xx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提起公訴的,請依法判處。
哲智
Xx中級人民法院
2014年x月x日
附:
1.被告人張xx現羈押於xx看守所。
2.該案移交了兩個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