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該條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壞或者損毀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根據該條規定,要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故意毀壞財物罪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同時,本罪的目的只是毀壞公私財物,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也是本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罪的本質區別。過失毀壞公私財物的,不構成本罪。
2.行為人客觀上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破壞和損毀。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毀壞公私財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同時,故意毀壞公私財物必須達到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壹般達到5000以上就構成大量。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客體是各種公私財物。但如果破壞了某些特定的公私財物,侵害了其他客體,則不能以毀壞財物罪論處。比如故意破壞正在使用的交通設備、車輛、電、氣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眾安全的,以危害公眾安全罪中的相關罪名處罰;故意毀壞機器設備或者耕畜,破壞生產經營的,以破壞生產經營罪論處。
根據該條規定,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